• 领导讲话
  • 自我介绍
  • 党会党课
  • 文秘知识
  • 转正申请
  • 问题清单
  • 动员大会
  • 年终总结
  • 工作总结
  • 思想汇报
  • 实践报告
  • 工作汇报
  • 心得体会
  • 研讨交流
  • 述职报告
  • 工作方案
  • 政府报告
  • 调研报告
  • 自查报告
  • 实验报告
  • 计划规划
  • 申报材料
  • 当前位置: 勤学考试网 > 公文文档 > 转正申请 > 正文

    某集团公司委托审计管理制度(6页)

    时间:2020-09-10 12:19:22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xx集团制〔2005〕104号

    关于印发〈〈中国XX集团公司委托

    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各直属企业:

    为加强集团公司委托审计业务的管理,确保委托审计工 作质虽,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 办法》、《中国XX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制定《中国XX集团公司委托审计管理办法》。现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XX集团公司委托审计管理办法

    二O O五年六月三十H

    主题词:集团公司 委托 审计 办法 通知

    中国xx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 2005 年6月30日印发

    附件:

    中国xx集团公司委托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委托审计业务的管理,确保委托审计工作质防范审计风 险,根据《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xx集

    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集团公司及各分公司、 子公司、各基层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应于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归口管理,并 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的以下审计业务:

    (一) 经济责任审计;

    (二) 工程造价及竣工决算审计;

    (三) 企业例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审计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 门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办相关审计业 务、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工程造价咨询公司。

    第五条 社会审计机构的选定,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 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大中型建设工程造价 审计和有特殊要求的审计项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采取招标方式选定;

    (二) 其他审计项目,由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资格资质, 比质虽、比信誉、比服务的基础上,初选两个以上的社会审 计机构,报企业招投标领导小组选定。

    第六条承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机

    构,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 资质条件应与企业规模相适应;

    (二) 具备较完善的审计执业质虽控制制度;

    (三) 拥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

    (四) 3年内未承担同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

    (五) 与企业或企业负责人不存有利害关系;

    (六) 近3年未有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七条承办大型基建工程造价审计的造价咨询公司, 应当具有国家建设部门认可的甲级资质。

    第八条社会审计机构一经选定,委托与受托双方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委托协议,并严格遵循。

    第九条 委托方的确定,执行《中国 xx集团公司建设项 目审计办法》、《中国xx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办 法》、《中国xx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接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独立审计原则,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和内容, 认真组织审计工作,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审计部在委托审计管理工作中履行 以下职责:

    (一) 负责社会审计机构选定的有关组织工作;

    (二) 负责督促受托社会审计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 开展审计工作,全面履行委托审计协议,按时完成受托审计

    (三) 对集团公司直接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 落实,必要时可进行后续审计;

    (四) 对所属企业委托审计项目进行抽审,以评估其审 计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十二条 分公司、子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委托审计管 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社会审计机构选定的有关组织工作;

    (二) 负责督促受托社会审计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 开展审计工作,全面履行委托审计协议,按时完成受托审计 业务;

    (三) 对本企业直接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落 实,必要时可进行后续审计;

    (四) 对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委托审计项目进行抽审,以 评估其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五) 及时向上级单位报送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 告。

    第十三条 基层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在委托审计管理工作 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社会审计机构选定的有关组织工作;

    (二) 负责督促受托社会审计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 开展审计工作,全面履行委托审计协议,按时完成受托审计

    (三) 对本企业直接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落 实,必要时可进行后续审计;

    (四) 及时向上级单位报送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 告。

    第十四条受托社会审计机构未能正确有效履行委托协 议规定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有权终止委托协议, 拒付委托审计费用。

    (一) 串通被审计单位,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给委托 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 违反执业操守,泄漏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 擅自将受托业务再委托给第三方的;

    (四) 审计结论存在重大误差的;

    (五) 因自身原因,未按规定期限完成审计任务的。

    第十五条 有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除追究其相应责任外,委托方要向上级单位报告,同时建议 社会审计机构行业管理部门对其违规行为进行通报。凡被通 报的社会审计机构,自通报之日起 5年内,不得在集团公司

    系统受托办理审计业务。

    第十六条审计结束后,社会审计机构应向委托方提交 审计报告和审计底稿等相关资料。社会审计机构应保守委托 方及被审计对象的秘密,不得在委托方主持的场所之外使用 委托审计业务资料。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支持内部审计部门做好对委

    托审计业务工作的监督;同时积极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各级企业应当根据委托审计业务的内容和性 质,建立健全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的委托程序和方法、质虽监 督机制和后续审计与检查制度。防止在审计质虽、审计资质 和审计的独立、客观、公正性等方面缺乏合法、有效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热词搜索: 审计 管理制度 审计 委托

    • 考试时间
    • 范文大全
    • 作文大全
    • 课程
    • 试题
    • 招聘
    • 文档大全

    推荐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