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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规章标准制度总则

    时间:2020-11-27 16:30:53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公司规章制度总则

    第一章 制度意义与公司概况

    1 条 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 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2 条 公司简介:公司是股份制私人企业,主要从事办公、商业、住宅等设计与施工。

    3 条 公司机构:总部在柳州;目前公司设置设计部、市场部、工程部、客服部、行政办、财务部等职能部门。

    4 条 本规章制度所称的公司是指柳州市鸿福装饰有限公司; 员工是指鸿福装饰有限公司招用的所有人员(包括高层领导、各级管理层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

    5 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包括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 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 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 享受公司或其它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7 条 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 为员工提供劳动和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 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 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 工资奖金分配权、 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8 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 民族平等原则, 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 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9 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 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 10 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 18 周岁(必须年满 16 周岁),身体健康,现

    实表现良好。

    11 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入职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12 条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

    证件欺骗公司;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原件。

    13 条 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14 条 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和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员工不用支付培训费用;员工无过错而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不用支付培训费用。

    - 1 -

    第 15 条 劳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支付没有约定时,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员工提出解除

    劳动合同,则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支付培训费用,具体支付办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

    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

    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

    第 16 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 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 试用期为 15 天至

    1 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在本公司工作年限范围。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17 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自员工入职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18 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19 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0 条 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 5 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21 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22 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公司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23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 15 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或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24 条 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的约定,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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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平、合理的原则。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25 条 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提前 15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 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不超过 3 个月) 。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自动离职,

    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26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27 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 15 天通知员工,并在 15 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

    在合同期满后 3 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 28 条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 5 个工

    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29 条 公司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 7 个半小时工时制度;对特殊岗位的员工,经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另行规定。

    30 条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夏季)上午

    8 : 30~12:00,下午

    14 :00~18:00

    (冬季)上午

    9 : 00~12:00,下午

    13 :30~18:00

    31 条 公司根据生产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 4 小时,并保证员工每月至少休息三天。

    32 条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经理、主管安排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门经理、主管批准。

    33 条员工的休息日和特殊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

    每月四天;

    (2)休假日:

    元旦 1 天、春节 8

    天(无薪)、五一节 1 天、国庆节 1 天。

    第 34 条

    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年休假:

    工作满一年未满 3

    年者 3 天,满 3 年未满 5 年者 5 天,满 8 年以上者 8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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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休假与春节假一起连休。

    (2)婚假: 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 5 天;第五章 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35 条 公司努力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和未成年工定期进行检查。

    36 条 公司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熟悉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37 条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经理(或部门主管)对本部门的安全问题负责,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安全主管领导)对全公司的安全问题负责。

    38 条 公司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39 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3)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4)一次迟到或早退 30 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5)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6)员工因故辞职,应提前 15 天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通知书》,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 3 天书面通知;

    (7)员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凭人事行政部签发的《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40 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1)上班时间必须按规定佩戴胸牌和穿着工作服;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3)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5)平时养成良好、 健康的卫生习惯, 不随地吐痰, 不乱丢烟头杂物, 保持公司环境卫生清洁;(6)爱护公物,小心使用公司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

    (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8)搞好公司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9)关心公司,维护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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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上班时间不准用公司电话私聊与工作无关的事;(11)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41 条 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公司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分为表扬、晋升、加薪、发奖金四种。

    42 条 员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公司,服从安排,足为其他员工楷模者,给予通令表扬。

    43 条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员工,除给予通令表扬外,另给予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四种奖励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奖励:

    (1)对于施工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变,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使公司避免重大损失的;(5)对公司利益和发展作出其他显著贡献的;

    (6)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44 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各项规章制度,公司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罚制度。惩罚处分为:警告、罚款、辞退三种。

    45 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以

    后每次书面警告 1 次,并罚款 5 至 200 元;一个月内被惩罚 4 次以上或一年内被惩罚 8 次以上的,予以调换岗位或辞退:

    (1)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早退的;

    (2)不戴胸牌或工作服进入公司的;

    (3)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4)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随地吐痰或乱丢垃圾,污染环境卫生的;

    (6)浪费公司财物或公物私用的;

    (7)上班时间用公司电话私聊与工作无关的事;

    (8)下班后不按规定关灯、关电、关水、关窗、锁门的;

    (9)在禁烟区吸烟的;

    (10)施工现场随意移动消防设备或乱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11)违反公司规定携带物品进出施工现场的;

    (12)工作时间,与别人闲聊、打闹嬉戏、大声喧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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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工作时间打瞌睡的;

    (14)对客户的态度恶劣的;

    (15)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司正常调动或上司的工作安排的;

    (1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公司生产秩序和员工生活秩序的;

    (17)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公司利益受损的;

    (18)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的;

    (19)将公司内部的文件、帐本给公司外的人阅读的;(20)违反相关规定在施工现场使用电炉、煤油炉等的;(21)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46 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辞退:(1)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 3 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5 日的;

    (2)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公司录用的;

    (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 1000 元以上的;

    (4)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造成公司经济损失 500 元以上的;

    (5)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泄露公司商业秘密,造成公司经济损失 1000 元以上的;(6)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47 条 员工违规违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对员工的罚款,每次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 60%。

    第八章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48 条 为了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特制订本保密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49 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公司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50 条 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

    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

    51 条 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 客户签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营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

    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52 条 任何员工不得刺探、过问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53 条 严格遵守公司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登记、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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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54 条 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按有关规定经公司领导或授权给主管领导批准。

    55 条 员工发现公司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因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56 条 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或其他东西,按规定移交给公司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57 条 未经公司同意,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第九章 附则

    58 条 本规章制度是与员工劳动合同相配套的补充规定,规章制度与员工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员工劳动合同为准。

    59 条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60 条、本规章制度已由董事会讨论和审议通过并备案, 且向全体员工公布。

     全体员工阅读后签名,并以此作为已向员工公示的证明。

    61 条本规章制度自 2007 年 10 月 18 日起生效。

    0 一三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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