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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统计局统计资料保存管理制度

    时间:2021-05-10 10:11:35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XX县统计局统计资料保存管理制度 一、各类统计数据、报表在报送或传输县级统计机构之前,必须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方可上报。

    二、不得以口头形式向外单位及个人提供统计数据。

    三、统计资料必须按照保密规定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严格管理。月度、季度、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数据,须经县级统计机构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向外发布和提供。

    四、凡外单位来查阅抄录有关统计数据,必须持单位介绍信,重要的统计数据经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才能抄录。

    五、统计报表的保存期限:月度、季度的统计报表保存期限为10年;
    年度统计报表保存期限为20年。

    六、在统计活动中形成的统计报表(月报、季度、年报)及基层调查单位报表应分类整理装订成册,资料装订完整有封面、封底及资料目录,储存于软盘的数据库资料标签明确。

    七、各类统计资料存放应整齐划一。对统计资料的整理立卷、归档保存情况进行检查。统计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和先进评比的内容。

    八、每年年报结束后,各专业统计应将年报及月报数据刻录成光盘,长期保存。

    九、县级统计机构有权督促基层统计人员按照统计法及统计制度的规定,设置统计台帐、保存原始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原始资料进行规范化管理。存储在计算机上的统计数据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备份。没有按规定年限保存原始资料或原始资料严重丢失、没有备份、数据无法查证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统计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

    十、当年的原始资料没有依法保存的,以故意毁灭原始记录、统计台帐或统计资料论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的责任。

    十一、基层统计人员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资料应当保密。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对责任人按国家保密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未经被调查对象同意擅自对外提供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或泄露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追究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的责任。

    十二、基层统计人员应当按规定提供或公布统计资料。未按规定的时间、程序、范围,擅自提供或公布统计资料的、违反规定越级提供或公布统计资料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擅自提供或公布的统计资料严重失实,追究“一把手”的责任。

    十三、各类统计报表实行微机和纸质形式同时保存,并对纸质打印的各类统计报表于次年二月底前装订成册,进行妥善保管存档。若人员变动的,要进行严格的资料交接,对因保管不力造成资料丢失或毁损的,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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