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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时间:2021-02-26 11:02:01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县住建局关于印发**县燃气安全专项 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规划建设局,各建环中心,各燃气企业:
    现将《**县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区镇、各燃气企业细化工作方案和计划,并认真贯彻执行。

    附:《**县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月**日 **县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清醒认识当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严峻形势,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和**德桥仓储有限公司“4·22”火灾事故教训,着力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安委〔2016〕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交通运输部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6〕5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的工作部署和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至10月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规范企业合法合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降低燃气安全风险,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通过关闭一批、转产一批、整顿一批、提升一批,有效遏制较大以上和有重大影响燃气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燃气事故发生,促进全县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整治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省安全生产条例》、《**省消防条例》、《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开展整治。

    三、整治内容 (一) 燃气生产、经营(储存)企业 1.对下列五种违法违规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燃气企业一律依法依规坚决取缔、关闭:
    (1)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储存燃气的。

    (2)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擅自从事燃气生产经营活动的。

    (3)与周边居民区和重要公用建筑安全距离等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

    (4)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5)列入工信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和《**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的。

    2.对下列十六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燃气企业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停产整顿,实行挂牌督办:
    (1)超出许可范围、超出设计能力进行生产经营,超量储存的。

    (2)不符合消防设施设计审核、验收、备案等相关规定,或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判定标准的。

    (3)城镇燃气使用场所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餐饮经营单位在用餐区使用燃气钢瓶,在厨房间同时放置燃气灶具和气瓶组的。

    (4)未按规定与燃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各自安全责任的。

    (5)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部门、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的;
    未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6)未根据生产实际制定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应急预案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应急演练并有演练方案、演练过程记录、影像资料和总结的。

    (7)未根据相关规定对燃气场站、设施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备案的;
    未按规定设置有关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

    (8)储罐区及易燃易爆作业场所使用非防爆照明、电气设施、工器具和电子器材的。

    (9)储罐未设置紧急切断装置阀的。

    (10)防雷防静电检测、压力容器检验、安全阀、压力表校检、可燃气体报警仪检定等未按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检测且在检测有效期内的。

    (11)消防泵未设置备用泵,且不能做到启动迅速,运行良好,无异常震动和异响,转动部件外有防护罩的;
    喷淋系统不能迅速启动,出水迅速畅通,覆盖储罐全表面的。

    (12)发电机不能立即启动且运行良好的。

    (13)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可燃气体报警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14)储罐压力表非完好或压力异常的,在最高工作压力处未设置红线标记的,容积大于100m³的储罐压力无远传和超限报警功能的。

    (15)储罐液位计非完好的,最高和最低液位无明显标记的,容积大于100m³的储罐液位无远传和上下限报警功能的。

    (16)燃气场站内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等特殊作业未按规定程序进行作业前的气体取样检测分析、作业证会签、审批和现场监管的;
    储罐区动火作业以及节假日、夜间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实施的特殊作业未进行提级管理的;
    未严格控制作业现场人数,从事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同一危险区域内超过3人,系统性停车检修时同一作业平台或同一有限空间内超过9人的。

    3.对下列二十六种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燃气企业一律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责令停产:
    (1)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或对安全评价报告所提问题未进行整改的。

    (2)燃气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通过考核的,企业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从业人员无证上岗或对本岗位安全风险不清楚、不掌握的。

    (3)未按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原则,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将外聘专家的检查记录连同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明细每月在醒目位置向从业人员进行公示的。

    (4)未按照燃气理化特性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雷、防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设备,或安全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

    (5)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识的。

    (6)燃气企业安全评价报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7)燃气企业未制定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措施的,充装达到报废年限或超期未检的钢瓶的,使用不合格燃气管路和阀门的。

    (8)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检测不合格、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燃气运输车辆未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未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的,燃气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装卸作业未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未在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监控下进行的,所属燃气运输车辆存在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或驾驶人逾期未审验的。

    (9)燃气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每月亲自带队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10)燃气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每季度亲自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传达、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最新精神和相关规定,研究本企业安全生产有关问题的。

    (11)燃气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每半年亲自为企业全体员工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12)燃气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每年亲自组织实施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

    (13)燃气企业未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我省重点行业领域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81号)要求,设立安全总监或赋予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职责,并直接向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和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的。

    (14)未根据企业储存燃气的实际情况,在储存场所设立醒目标识牌,标明储存物质名称、类别、实时储量、理化特性、个人防护和应急处置方式等的。

    (15)未在企业二道门处设立平面布置和应急疏散指示图,标明疏散通道和紧急集合点,并制作相应的文本手册,供紧急情况下调阅的。

    (16)未在压缩机间、烃泵区、灌装区等燃气设施设备场所悬挂(张贴)岗位职责、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应急处置措施等的。

    (17)未在场站内实行车辆、人员进出管理,严格车辆、人员进出场站、生产区登记等管理措施的。

    (18)未按照规定要求将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信号发送至有人值守的控制室或值班室,或指示报警设备不能正常工作,无对应的探测器位置标签或分布图的。

    (19)未将各类管道按照标准规定进行分色油漆,连接储罐的各条管道上无流向标识和管道名称,各类开关阀门上未悬挂开关状态标志牌的。

    (20)储罐钢筋混凝土基座存在裂缝、剥蚀或者崩塌现象;
    储罐接地线未能完好连接;
    储罐顶部操作平台不稳固,临边无栏杆,存在锈蚀现象;
    防液堤存在裂缝、孔洞,堤内有积水和杂物,管道穿堤孔洞无套管且空隙未填实的。

    (21)储罐区、烃泵区、压缩机间、灌装区、配电间、发电机房等场所未按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的,或存在灭火器材过期、失效、压力不足、报废、未定期检查等问题的。

    (22)燃气场站内烃泵、压缩机、装卸设施、充装秤等设备未进行有效静电接地的,少于5颗螺栓的法兰两侧未设置金属跨接的。

    (23)燃气装卸区域无清晰槽车停车位标线,无防撞柱,无静电接地线或锈蚀不能有效连接的,卸气软管存在老旧、破损、裂纹等易导致泄漏的。

    (24)未加强对在用设备尤其是利旧设备的运行管理,特别是对使用年限较长的常压储罐、压力容器、管道、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以及处于低温或腐蚀性环境的设备等,进行定期壁厚测试、机械完整性检查等安全性检测,并及时更新设备安全资料的。

    (25)未全面开展泄漏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实施泄漏检测及维修全过程管理,加强对生产现场的泄漏检查,存在“跑冒滴漏”现象的。

    (26)未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要求,并在瓶库、储罐罐体醒目位置标明储存物品的中文名称的。

    (二)重点环节、重点场所 1.燃气源头管控。严格准入门槛,严格审批燃气建设项目,一律不批安全、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不稳定运行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强化风险管控,对燃气生产、储存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对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予以关停。

    2.燃气重大危险源安全整治。进一步开展燃气重大危险源的排查摸底、辨识评估,全面掌握辖区和行业内燃气重大危险源情况,逐一明确每个燃气重大危险源的所属区镇职责,建立燃气重大危险源档案。开展对涉及燃气重大危险源装置、设施的专项安全评价,凡是与外部防护目标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设计不符合规范、自动控制系统不符合规定、监测监控措施不到位的要责令整改,经整改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关停。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的燃气企业要根据《消防法》要求,按照企业规模建立单位专职(兼职)消防队,配备必要的灭火消防装备器材,有效控制初起火情。

    3.涉及燃气站区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各区镇,各燃气企业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对未依法通过消防审核验收、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宣传培训不到位、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及时的要依法处理。对重大火灾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加强消防队伍燃气安全知识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应的业务训练,强化灭火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四、整治方法 此次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采取企业自查、区镇(街道、园区)和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别普查、县安委会督查、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面综合排查整治。

    燃气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安全、消防、工艺、设备、电气和仪表等方面的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对照《燃气企业(单位)安全专项整治自查问题清单》(附件1)内容,逐项进行自查,并于6月18日前将加盖公章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的清单在企业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者、推动者、执行者,要以最严肃的态度、最严格的标准、最严厉的措施,组织落实好专项整治工作。要组织相关部门和相关行业领域专家或政府购买服务,按照《区镇(部门)排查问题清单》(附件2)所列问题,对辖区内所有燃气企业(包括无照、无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进行逐一排查,彻底摸清本辖区内燃气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企业的基本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检查情况实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区镇主要负责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县政府负责人“四签字”,汇总形成《燃气企业(单位)安全专项整治排查结果汇总表》(附件3),建立辖区内燃气企业“一企一档”普查台账。发现其他安全隐患问题的要同时列入。

    五、整治步骤 (一)自查排查(即日起至7月31日)。

    各燃气企业要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开展全面彻底的自查自改,《危险化学品企业(单位)安全专项整治自查问题清单》(附件1)要于6月18日前报所属区镇和***。

    (二)整改治理(8月1日至9月30日)。

    各区镇,各燃气企业要根据自查排查结果,制定本区镇,本企业隐患治理工作方案,根据企业存在的问题及风险高低,逐个问题列出整改进度表,要彻查实改,不遗漏任何一个隐患,隐患治理方案、整改进度表于8月12日前报县***。住建局将于7月20日前对各燃气企业进行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汇总到“红、蓝、黄”三张表(附件3)中。对列入红表的企业,制定取缔、关闭、转产、搬迁方案,并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组织实施,由区镇、住建局上报县政府负责督办;
    对列入黄表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并停产整顿,由县、区镇两级实施挂牌督办,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对列入蓝表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存在隐患和问题,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一律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停产整顿,由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督办。

    (三)督查总结(10月1日至10月31日)。

    县各有关部门对全县燃气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督查,重点检查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企业隐患整改情况、搬迁方案制定情况等,确保完成整治目标任务。县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对各区镇、各部门安全专项整治的推进情况进行月调度,各区镇,各燃气企业于每月18日前将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报县燃气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于10月20日前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企业自查问题清单》、《区镇(部门)排查问题清单》、一区镇(部门)一册汇总的《燃气企业(单位)安全专项整治排查结果汇总表》(附件3)书面报送县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

    六、组织领导 住建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相关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局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推动全县燃气整治工作,办公室设在**。

    各区镇也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方案要求,研究制定本辖区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统筹安排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好自查、排查和整改工作,确保“四个到位”。一是责任落实到位。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进一步健全安全监管责任体系。二是执法检查到位。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和非法违法行为严管重罚。三是安全投入到位。要保证安全投入,做到专款专用;
    区镇政府要设立燃气安全隐患整改专项资金,用于重大隐患治理。四是隐患整改到位。各区镇要督促企业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及时整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隐患要按照隐患整改“五到位”的要求,实现隐患整改的闭环管理。

    各区镇,各燃气企业要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此次燃气专项整治的信息和资料报表的报送工作,并将联系人信息于6月15日前报**。

    联系人:**,电话:123456789。

    附件:1.危险化学品企业(单位)安全专项整治自查问题清单 2.区镇(部门)排查问题清单 3.危险化学品企业(单位)安全专项整治排查结果汇总表 附件1: 危险化学品企业(单位)安全专项整治自查问题清单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企业(单位)用表】 企业名称(盖章) 地址 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许可证类型 序号 检査内容 检查结果 具体问题 是 否 1 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

    2 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3 与周边居民区和重要公用建筑安全距离等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

    4 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5 列入工信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和《**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的。

    6 超出许可范围、超出设计能力进行生产经营,超量储存的。

    7 不符合消防设施设计审核、验收、备案等相关规定,或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判定标准的。

    8 城镇燃气使用场所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餐饮经营单位在用餐区使用燃气钢瓶,在厨房间同时放置燃气灶具和气瓶组的。

    9 未按规定与燃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各自安全责任的。

    10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部门、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的;
    未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11 未根据生产实际制定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应急预案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应急演练并有演练方案、演练过程记录、影像资料和总结的。

    12 未根据相关规定对燃气场站、设施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备案的;
    未按规定设置有关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

    13 储罐区及易燃易爆作业场所使用非防爆照明、电气设施、工器具和电子器材的。

    14 储罐未设置紧急切断装置阀的。

    15 防雷防静电检测、压力容器检验、安全阀、压力表校检、可燃气体报警仪检定等未按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检测且在检测有效期内的。

    16 消防泵未设置备用泵,且不能做到启动迅速,运行良好,无异常震动和异响,转动部件外有防护罩的;
    喷淋系统不能迅速启动,出水迅速畅通,覆盖储罐全表面的。

    17 发电机不能立即启动且运行良好的。

    18 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可燃气体报警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19 储罐压力表非完好或压力异常的,在最高工作压力处未设置红线标记的,容积大于100m³的储罐压力无远传和超限报警功能的。

    20 储罐液位计非完好的,最高和最低液位无明显标记的,容积大于100m³的储罐液位无远传和上下限报警功能的。

    21 燃气场站内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等特殊作业未按规定程序进行作业前的气体取样检测分析、作业证会签、审批和现场监管的;
    储罐区动火作业以及节假日、夜间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实施的特殊作业未进行提级管理的;
    未严格控制作业现场人数,从事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同一危险区域内超过3人,系统性停车检修时同一作业平台或同一有限空间内超过9人的。

    22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或对安全评价报告所提问题未进行整改的。

    23 燃气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通过考核的,企业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从业人员无证上岗或对本岗位安全风险不清楚、不掌握的。

    24 未按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原则,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将外聘专家的检查记录连同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明细每月在醒目位置向从业人员进行公示的。

    25 未按照燃气理化特性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雷、防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设备,或安全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

    26 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识的。

    27 燃气企业安全评价报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28 燃气企业未制定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措施的,充装达到报废年限或超期未检的钢瓶的,使用不合格燃气管路和阀门的。

    29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检测不合格、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燃气运输车辆未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未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的,燃气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装卸作业未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未在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监控下进行的,所属燃气运输车辆存在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或驾驶人逾期未审验的。

    30 燃气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每月亲自带队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31 燃气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每季度亲自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传达、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最新精神和相关规定,研究本企业安全生产有关问题的。

    32 燃气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每半年亲自为企业全体员工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33 燃气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每年亲自组织实施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

    34 燃气企业未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我省重点行业领域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81号)要求,设立安全总监或赋予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职责,并直接向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和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的。

    35 未根据企业储存燃气的实际情况,在储存场所设立醒目标识牌,标明储存物质名称、类别、实时储量、理化特性、个人防护和应急处置方式等的。

    36 未在企业二道门处设立平面布置和应急疏散指示图,标明疏散通道和紧急集合点,并制作相应的文本手册,供紧急情况下调阅的。

    37 未在压缩机间、烃泵区、灌装区等燃气设施设备场所悬挂(张贴)岗位职责、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应急处置措施等的。

    38 未在场站内实行车辆、人员进出管理,严格车辆、人员进出场站、生产区登记等管理措施的。

    39 未按照规定要求将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信号发送至有人值守的控制室或值班室,或指示报警设备不能正常工作,无对应的探测器位置标签或分布图的。

    40 未将各类管道按照标准规定进行分色油漆,连接储罐的各条管道上无流向标识和管道名称,各类开关阀门上未悬挂开关状态标志牌的。

    41 储罐钢筋混凝土基座存在裂缝、剥蚀或者崩塌现象;
    储罐接地线未能完好连接;
    储罐顶部操作平台不稳固,临边无栏杆,存在锈蚀现象;
    防液堤存在裂缝、孔洞,堤内有积水和杂物,管道穿堤孔洞无套管且空隙未填实的。

    42 储罐区、烃泵区、压缩机间、灌装区、配电间、发电机房等场所未按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的,或存在灭火器材过期、失效、压力不足、报废、未定期检查等问题的。

    43 燃气场站内烃泵、压缩机、装卸设施、充装秤等设备未进行有效静电接地的,少于5颗螺栓的法兰两侧未设置金属跨接的。

    44 燃气装卸区域无清晰槽车停车位标线,无防撞柱,无静电接地线或锈蚀不能有效连接的,卸气软管存在老旧、破损、裂纹等易导致泄漏的。

    45 未加强对在用设备尤其是利旧设备的运行管理,特别是对使用年限较长的常压储罐、压力容器、管道、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以及处于低温或腐蚀性环境的设备等,进行定期壁厚测试、机械完整性检查等安全性检测,并及时更新设备安全资料的。

    46 未全面开展泄漏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实施泄漏检测及维修全过程管理,加强对生产现场的泄漏检查,存在“跑冒滴漏”现象的。

    47 未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要求,并在瓶库、储罐罐体醒目位置标明储存物品的中文名称的。

    48 其他隐患和问题 检査 签字 企业主要负责人 签字 日期 附件2: 区镇(部门)排查问题清单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企业(单位)用表】 区镇(部门)名称(盖章):
    企业名称 地址 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许可证类型 类别 序号 检査内容 检查结果 具体问题 是 否 区镇 部门 取缔关闭转产搬迁 1 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储存燃气的。

    2 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擅自从事燃气生产经营活动的。

    3 与周边居民区和重要公用建筑安全距离等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

    4 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5 列入工信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和《**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的。

    停产整顿并实施挂牌督办 1 超出许可范围、超出设计能力进行生产经营,超量储存的。

    2 不符合消防设施设计审核、验收、备案等相关规定,或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判定标准的。

    3 城镇燃气使用场所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餐饮经营单位在用餐区使用燃气钢瓶,在厨房间同时放置燃气灶具和气瓶组的。

    4 未按规定与燃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各自安全责任的。

    5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部门、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的;
    未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6 未根据生产实际制定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应急预案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应急演练并有演练方案、演练过程记录、影像资料和总结的。

    7 未根据相关规定对燃气场站、设施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备案的;
    未按规定设置有关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

    8 储罐区及易燃易爆作业场所使用非防爆照明、电气设施、工器具和电子器材的。

    9 储罐未设置紧急切断装置阀的。

    10 防雷防静电检测、压力容器检验、安全阀、压力表校检、可燃气体报警仪检定等未按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检测且在检测有效期内的。

    11 消防泵未设置备用泵,且不能做到启动迅速,运行良好,无异常震动和异响,转动部件外有防护罩的;
    喷淋系统不能迅速启动,出水迅速畅通,覆盖储罐全表面的。

    12 发电机不能立即启动且运行良好的。

    13 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可燃气体报警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14 储罐压力表非完好或压力异常的,在最高工作压力处未设置红线标记的,容积大于100m³的储罐压力无远传和超限报警功能的。

    15 储罐液位计非完好的,最高和最低液位无明显标记的,容积大于100m³的储罐液位无远传和上下限报警功能的。

    16 燃气场站内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等特殊作业未按规定程序进行作业前的气体取样检测分析、作业证会签、审批和现场监管的;
    储罐区动火作业以及节假日、夜间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实施的特殊作业未进行提级管理的;
    未严格控制作业现场人数,从事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同一危险区域内超过3人,系统性停车检修时同一作业平台或同一有限空间内超过9人的。

    限期整改逾期未改一律处罚、责令停产 1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或对安全评价报告所提问题未进行整改的。

    2 燃气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通过考核的,企业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从业人员无证上岗或对本岗位安全风险不清楚、不掌握的。

    3 未按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原则,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将外聘专家的检查记录连同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明细每月在醒目位置向从业人员进行公示的。

    4 未按照燃气理化特性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雷、防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设备,或安全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

    5 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识的。

    6 燃气企业安全评价报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7 燃气企业未制定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措施的,充装达到报废年限或超期未检的钢瓶的,使用不合格燃气管路和阀门的。

    8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检测不合格、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燃气运输车辆未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未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的,燃气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装卸作业未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未在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监控下进行的,所属燃气运输车辆存在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或驾驶人逾期未审验的。

    9 燃气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每月亲自带队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10 燃气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每季度亲自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传达、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最新精神和相关规定,研究本企业安全生产有关问题的。

    11 燃气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每半年亲自为企业全体员工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限 期 整 改 逾 期 未 改 一 律 处 罚 、 责 令 停 产 12 燃气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每年亲自组织实施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

    13 燃气企业未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我省重点行业领域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81号)要求,设立安全总监或赋予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职责,并直接向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和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的。

    14 未根据企业储存燃气的实际情况,在储存场所设立醒目标识牌,标明储存物质名称、类别、实时储量、理化特性、个人防护和应急处置方式等的。

    15 未在企业二道门处设立平面布置和应急疏散指示图,标明疏散通道和紧急集合点,并制作相应的文本手册,供紧急情况下调阅的。

    16 未在压缩机间、烃泵区、灌装区等燃气设施设备场所悬挂(张贴)岗位职责、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应急处置措施等的。

    17 未在场站内实行车辆、人员进出管理,严格车辆、人员进出场站、生产区登记等管理措施的。

    18 未按照规定要求将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信号发送至有人值守的控制室或值班室,或指示报警设备不能正常工作,无对应的探测器位置标签或分布图的。

    19 未将各类管道按照标准规定进行分色油漆,连接储罐的各条管道上无流向标识和管道名称,各类开关阀门上未悬挂开关状态标志牌的。

    20 储罐钢筋混凝土基座存在裂缝、剥蚀或者崩塌现象;
    储罐接地线未能完好连接;
    储罐顶部操作平台不稳固,临边无栏杆,存在锈蚀现象;
    防液堤存在裂缝、孔洞,堤内有积水和杂物,管道穿堤孔洞无套管且空隙未填实的。

    限 期 整 改 逾 期 未 改 一 律 处 罚 、 责 令 停 产 21 储罐区、烃泵区、压缩机间、灌装区、配电间、发电机房等场所未按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的,或存在灭火器材过期、失效、压力不足、报废、未定期检查等问题的。

    22 燃气场站内烃泵、压缩机、装卸设施、充装秤等设备未进行有效静电接地的,少于5颗螺栓的法兰两侧未设置金属跨接的。

    23 燃气装卸区域无清晰槽车停车位标线,无防撞柱,无静电接地线或锈蚀不能有效连接的,卸气软管存在老旧、破损、裂纹等易导致泄漏的。

    24 未加强对在用设备尤其是利旧设备的运行管理,特别是对使用年限较长的常压储罐、压力容器、管道、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以及处于低温或腐蚀性环境的设备等,进行定期壁厚测试、机械完整性检查等安全性检测,并及时更新设备安全资料的。

    25 未全面开展泄漏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实施泄漏检测及维修全过程管理,加强对生产现场的泄漏检查,存在“跑冒滴漏”现象的。

    26 未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要求,并在瓶库、储罐罐体醒目位置标明储存物品的中文名称的。

    检査 签字 企业主要负责人 签字 日期 区镇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县政府负责人 注:1、该表采取逐级检查、逐级上报的方式填写;
    2、检查时发现其他问题或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可另附页;
    3、该表按企业类型分别由区镇、部门按“一企一档”的要求存档。

    附件3: 危险化学品企业(单位)安全专项整治排查结果汇总表(红表) 【拟列入取缔、关闭、转产、搬迁的】 区镇(部门)名称(盖章):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属园区、乡镇街道 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标注问题序号) 整改方式(取缔、关闭、转产、搬迁) 是否有整改方案 备注 是 否(何时完成) 1 2 3 4 5 6 小计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危险化学品企业(单位)安全专项整治排查结果汇总表(黄表) 【拟列入停产整顿的】 区镇(部门)名称(盖章):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属园区、乡镇街道 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标注问题序号) 是否已停产整顿 工作落实责任人 备注 是 否(何时停产整顿) 1 2 3 4 5 6 7 小计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危险化学品企业(单位)安全专项整治排查结果汇总表(蓝表) 【存在一般隐患和问题,需限期整改的】 区镇(部门)名称(盖章):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属园区、乡镇街道 存在的隐患和问题 (标注问题序号) 何时完成隐患和问题整改 工作落实责任人 备注 1 2 3 4 5 6 7 小计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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