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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例文:有关新闻媒体如何监管司法审判问题研究x

    时间:2020-10-11 21:31:54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论文范文:关于新闻媒体如何监管司法审判问题的研究

    第1章 司法审判过程中的新闻监督现状

    1.1 传统媒介的新闻监督

    新闻监督的主体的不同,新闻监督的表达方式也不同。传统媒介是党和政府的宣传阵地,目前的社会实践中,新闻监督的主体还是传统媒介,传统媒介的新闻报道引导着社会的主流舆论导向。但是传统媒介往往多受制于党和政府的行政管理,对舆论监督的开展顾虑较多。

    1.1.1 “彭宇案”案情简介

    话说曾轰动一时的 “彭宇案”。基本的案情是这样的:2006 年 11 月 20 日的早晨,一位徐姓老婆婆在南京水西门广场的一个公交站台等 83 路公交车时,在熙攘的人群中,被撞倒摔成了骨折。南京男子彭宇,搀扶徐婆婆到一家医院救治。之后,徐婆婆指认撞人者就是陪同送医的彭宇,要求其支付医疗费用,在遭到拒绝并且各种调解无果后,于 2007 年 1 月 4 日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被诉的彭宇则坚称,自己是无辜的。2007 年 9 月 5 日,鼓楼区法院对彭宇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双方当事人依据公平原则合理分担损失,由被告彭宇补偿原告损失的 40%,四万五千逾元,在判决生效 10 日内一次性给付;1870元的诉讼费由徐婆婆承担 1170 元,彭宇承担 700 元。”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彭宇表示很冤枉,觉得自己做了一件好事不但没得到社会的表扬,反而平白遭受了一顿骂名还损失了钱财。经过各大新闻媒介的广泛关注与评论报道,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论,人们几乎是一边倒的相信和支持彭宇。大家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一审法院的判决书,认为判决书中大量使用“常理推定”,而不是依据确定的事实进行判定;认为“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和“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没有很好的坚持,法院仅仅运用“自由心证”的逻辑推理进行分析,进而判定彭宇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不能服众。但是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有公信力的,司法权威应该得到社会公众的尊重。我们可以要求知悉审理的过程、判决的结果,但不能仅仅依据自己对事件的了解所做出的判断来否定司法判决的效力,随意质疑判决的公正性。就“彭宇案”而言,法院首先认定两人存在“相撞”的事实而不是“一方撞了另一方”,所依据的主要是以下证据推理:第一,根据一般社会情理,如果彭宇是做好事,在老太的家人到达后,完全可以言明事情经过后自行离开,但其行为显然与常情不符。且根据城中派出所的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彭宇并未否认发生相撞的事实,只是认为是撞人的是老太。

    因此认定老太是与彭宇相撞后受伤。第二,证人陈先生的当庭证言,并未排除老太和彭宇相撞的可能性。第三,彭宇在审前和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见义勇为”,其在第二次庭审时才以“见义勇为”为由抗辩,提出的时机不合常情,不予采信。第四,事发当天,彭宇曾给付老太两百多元且一直未要求返还。二人本不相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彭宇所称为借款,一般也会向老太亲属索取借条等凭证。但是本案中,老太是在家属陪同下前往医院的,不太可能出现借款的情形;反倒是如果老太确系彭宇所撞伤,则先行垫付款项是最符合情理的做法。因此认定该款为赔偿款而非借款。也即,法院之所以使用“公平原则”,是出于认为双方都没有过错,而公平原则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均无过错时,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因此判定彭宇按 40%的比例“补偿”老太相关费用。的确,在判决书中,多处提到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从常理分析”等字眼,给人一种仅仅凭借常理经验就判定了一个法律事实,有些草率不严谨的感觉。但是,“彭宇案”是一起民事纠纷案件,我们通常所说的“疑罪从无”是刑事诉讼法上的一个重要原则,不适用于民事纠纷。事实上,在民事诉讼中,很多时候并没有所谓的铁证,而是法官根据现有的事实证据,结合自身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从日常生活经验出发,运用逻辑推理,推定案件各方的责任。应该说,民事审判追求的是高度的概然性,而且民事诉讼的目的也不在于简单的评定对错,而在于实质性的解决纠纷。法律事实并不会完全等同于客观绝对事实,因此,在没有所谓铁证的情况下,只要根据现有的证据能够进行合理推断,形成证据锁链,进而推断出法律事实,就可以据此作出法律判决,而且应该自然的具有司法审判文书的应有社会公信力,得到遵照执行。2007 年 11 月,在江苏省委书记等多方协调下,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经南京市中院裁定准予撤回上诉,该案最终以和解撤诉结案,双方对最终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只是,对于具体的处理结果,当地政府对外宣称“保密”。但是“彭宇案”所带来的社会影响还不只于此,虽然说在“彭宇案”之前,全国也时不时有类似的事情发生,但彼时,受“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熏陶,出手相助的还是占大多数。而在“彭宇案”之后,对于碰到类似的事情要不要出手相助,更多的人表示会先进行一番考虑和犹豫再决定;更有甚者直接表示不会提供帮助,而且还会提醒别人“不要扶,小心被讹上,遭罪又破财”。媒介随后又报道了多起老人外出意外摔倒,围观者众却无人敢帮助的新闻事件。譬如 2009 年 8 月 8 日晚,贵州省都匀市的彭女士,因为堵车,停车搀扶起了一位摔伤在路旁的老婆婆,而老婆婆一缓过气来就一把抱住彭女士轿车的后视镜,信誓旦旦的说是彭女士撞倒了她,所幸的是,在媒介的帮助下,找到了目击证人证明彭女士是无辜的。但是去年 12 月 15 日,在深圳市福田区益田村某小区跌倒的肖雨生就没这么幸运了,78 岁高龄的肖老在小区里不小心跌倒时,很多人都看到了这一幕,但是小区保安也好,路人也罢,却没有一个人上前去搀扶一下,结果很不幸的,老人面朝下溘然逝世。透过“彭宇案”,我们可以看到,新闻媒介对案件的长时间炒作,带来了相当大的负面社会影响,大多数民众认为彭宇是好心没好报,无辜受罪,深表同情,也有越来越多的市民开始持“不敢扶、扶不起”摔倒的老人的观点,抨击社会冷漠和号召互帮互助的声音也似乎因此弱了许多,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人们的是非观念,颠覆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笔者认为,从司法的角度来看,“彭宇案”中只有法律问题,没有道德问题,在法律问题还没有搞清楚前就谈论道德问题是非常危险的事情。法律和道德并不等同,在个案中对某种行为的法律评价,并不必然否定此一类的道德行为或从此不被提倡。而道德评判并不等同于司法审判,更不能左右司法审判或干预司法审判的独立进行。新闻媒介应该慎重的运用监督司法的权利,应该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旗帜鲜明的捍卫正确的是非观,引导正确的舆论导向,把传统道德的优秀一面不断发扬光大,倡导良好的社会风尚,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卫道士,而不能仅仅为了新闻的噱头,盲目跟风炒作,误导公众。

    1.1.2 传统媒介的新闻监督的发展历程

    传统媒介的新闻传播,经历了战争年代生存还是灭亡的抉择;经历了计划经济时期舆论报道千篇一律的滞后期;也迎来了改革开放中百花齐放的发展机遇。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就建立起了具有社会主义属性的公营新闻事业系统,其中公营报刊系统以《人民日报》为中心、以党报为主体的;国营人民广播电台系统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为中心;国家通讯社系统以新华通讯社为主体。新闻宣传方针也从十一五规划时的“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加强舆论监督”到经历了零八年北京奥运会和汶川大地震救灾的新闻工作后的“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导向正确,有序开放,有效管理”。从新闻宣传方针的变化,我们可以看到,党和政府一直都很重视舆论监督以及对舆论导向的把握,对传统媒介的影响和监管也是十分严厉的。同时,由于大多数传统媒介具有事业单位性质,主要领导在经过党和政府的长期培育后,都是其信任的政治家。传统媒介的采编人员和机制、媒体的风格、报道的作风等都有其“成熟、理智、稳健”的一套,报道内容也相应比较客观和权威。传统媒介传播新闻大致是这样一个过程:一个特别事件发生,单位派记者前去现场采访,记者通过倾听当事人的讲述等方式来理清事件经过。但是基于当事人情绪不稳定的情形较多,记者听到的内容常常带有讲述者的明显情绪倾向,这就需要记者滤掉不当的情绪,根据事实,以自己的独立判断,写就新闻稿。媒介编辑拿到稿件后,会以有利于大局为目的,修改不适当的表述后再行刊播。这样一来,传统媒介报道通常对正面事件进行放大,对负面事件则有衰减作用。值得说明的是,新闻舆论监督表达的方式可以是赞扬、建议、批评,虽然批评是主要的形式,但监督并不只有批评,其目的在于通过议论对监督的对象形成一种督促,使之不偏离法治的轨道,不做有损社会和人民的事。因此,应当端正认识,舆论监督并不全是负面报道,也不是破坏稳定大局,它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新闻宣传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1.2 新兴网络类媒介对司法审判权监督的影响

    由于新兴网络类媒介的新闻发布主体具有广泛性和不确定性,很容易形成群体效应,这样一来,虽然能有效的进行舆论监督,但是新闻发布的随意性较大,真实性无法保障,尤其是监管方面很难到位。

    1.2.1 “药家鑫案”案情简介 .................................................................................14-15

    1.2.2 新兴网络媒介的.................................................................................15-16

    1.2.3 新兴网络类媒介的 .................................................................................16-17

    1.3 新闻监督中的一些 .................................................................................17-24

    第2章 相关司法解释对司法.................................................................................24-31

    2.1 《规定》出台引发的.................................................................................24

    2.2 审判独立与新闻监督的 .................................................................................24-27

    2.2.1 从新闻自由到.................................................................................24-27

    2.2.2 实践中的博弈竞局 .................................................................................27

    2.3 《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促进.................................................................................27-31

    2.3.1 对《规定》条款的分析 .................................................................................27-28

    2.3.2 《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28-29

    2.3.3 两规定架构了.................................................................................29-31

    第3章 完善新闻监督司法.................................................................................31-37

    3.1 新闻监督应遵循的.................................................................................31-32

    3.2 增强监督合力和 .................................................................................32-34

    3.3 推动司法审判 .................................................................................34-35

    结论

    在社会实践中,司法审判权和新闻监督权确实常常存在冲突的现状,对它们关系的争论从来就未停止过。2009 年 12 月的《规定》的出台,又引发了人们对审判独立与新闻监督孰重孰轻的新一轮争论,争议的焦点在于权利竞合与冲突之时,究竟谁该给谁让位,谁的权利更优;以及《规定》是否能约束新闻媒介的监督权的行使。也许我们确实亟需一部《新闻法》或者《舆论监督法》,用专门的法律条款保障新闻自由的权利和规范新闻监督的行使边界,以使新闻监督发挥最优的效力,不仅仅是监督司法,还监督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但我们都知道,一部法律的酝酿和起草是一个说长不长说短不短的过程,它要有充分的立法必要性和现实急需,它要经过长时间的调研和反反复复的征求意见、斟酌修改,它还要顾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与层次。既然是一部普适的法律而不是部门规章或者内部规定,那就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起草、颁布、施行的简单三部曲。在专门法出台之前,冲突还是现实存在,博弈还是照常行进,合作还是迫切急需的,探讨现实可行的调和冲突的策略,显得更实际和有效。其实,司法审判权的独立也好,新闻监督权的保障也罢,实质问题就是如何保障公民合法权利。司法审判的最终结果是息诉宁人,只有尊重法律事实,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维护社会公益,民众才会尊重和遵循其独立性,才会服判;新闻监督的目的也不在于标新立异吸引公众眼球,而是为公民权利振臂高呼,让事情的原貌坦诚于阳光之下,让“雪亮”的眼睛看到事情的全面而不是一隅,集合大众的力量,共同抗击不法和黑暗。其身正,其行也正,司法审判权的新闻监督,运用得当,不但可以有效的预防司法不公,还可以让尽可能广泛的公民参与到法治建设中来。因此,本文在集众人之智和借鉴外国接受和规范新闻监督的经验后,初探了几个调和冲突现状的最优策略,抛砖引玉,希望收获更多的有实效的最优策略,让审判独立和新闻监督并行不悖;也希望《新闻法》或《新闻监督法》之类的专门法能够早日出台,从法律层面上更好的协调司法审判和新闻监督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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