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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时间:2021-01-22 23:03:02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XX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要充分认识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扎实推进各项任务措施,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一、总体要求 主要目标:推进全年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全面完成2019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8%,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同比减少2天(详见附件1)。

    基本思路:坚持标本兼治,突出重点难点,积极有效推进散煤治理,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深入实施火电、钢铁等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完成工业炉窑脱销深度治理、天然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三项重点治理工程,实施产业集群综合整治,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坚持综合施策,强化部门合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开展柴油货车、工业炉窑、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扬尘专项治理行动。推进精准治污,强化科技支撑,因地制宜实施“一区一策”“一厂一策”管理,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全覆盖、可核查、可考核的原则,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强化压力传导,实行量化问责,完善监管机制,层层压实责任。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深入推进重污染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按照我区的建材、化工等行业产业结构调整、高质量发展等方案要求,细化分解2019年度任务,确保按时完成,取得阶段性进展。严格环评准入,提高对涉及大气污染物项目的准入门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行政审批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配合;
    各镇(街道、园区)组织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镇(街道、园区)组织落实,不再列出〕 2.推进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主要传统产业集群包括铸造、包装印刷、家具等。要结合我区产业特征,针对特色产业集群,进一步梳理产业发展定位,确定发展规模及结构,按照上级的工作部署及时限要求,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建设清洁化产业集群。按照“标杆建设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优化整合一批、淘汰退出一批”的总体要求,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表,从生产工艺、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产能规模、燃料类型、原辅材料替代、污染治理等方面提出具体治理任务,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环保治理水平。要培育扶持树立标杆企业,引领集群转型升级;
    对保留的企业,推行厂房标准化建设,加强生产工艺过程和物料储存、运输无组织排放管控,有组织排放口全面达标排放,厂区道路和裸露地面硬化、绿化;
    积极推广集中供汽供热或建设清洁低碳能源中心,具备条件的鼓励建设集中涂装中心、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等;
    对集群周边区域进行环境整治,垃圾、杂草、杂物彻底清理,道路硬化、定期清扫,环境绿化美化。(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发展改革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各自职能分别牵头) 3.坚决治理“散乱污”企业。要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按照市里明确的“散乱污”企业分类处置条件推进工作。对于提升改造类企业,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要求所有企业挂牌生产、开门生产。(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局、区发展改革局按职能分别牵头) 进一步夯实网格化管理,落实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以农村、城乡结合部、行政区域交界等为重点,强化多部门联动,坚决打击遏制“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等反弹现象。实行“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定期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创新监管方式,充分运用电网公司专用变压器电量数据以及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扎实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及监管工作。(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配合) 4.加强排污许可管理。2019年12月底前,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完成人造板、家具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按照《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290号)要求,深入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通过落实“摸、排、分、清”四项重点任务,全面摸清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24个重点行业排污单位情况,清理无证排污单位,做到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最终将所有固定污染源全部纳入生态环境管理。加大依证监管和执法处罚力度,清理无证排污单位,依法依规责令停产停业;
    对未按期完成整改要求的,严厉查处无证排污行为;
    对按期完成整改要求的,督促企业按证排污。鼓励水泥企业实施污染深度治理。(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5.推进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全面提升相关产业总体发展水平。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系统建立工业炉窑管理清单;
    按照上级的工作部署及时限要求,完成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项目;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实施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
    深入推进工业炉窑污染深度治理,全面加强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管控。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严格控制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环节无组织排放。鼓励水泥企业实施污染深度治理。(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6.提升VOCs综合治理水平。加强对企业帮扶指导,对VOCs排放量较大的企业,组织编制“一厂一策”方案。加大源头替代力度。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低VOCs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在技术成熟的家具、集装箱、整车生产、机械设备制造、汽修、印刷等行业,全面推进企业实施源头替代。(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管局牵头) 强化无组织排放管控。全面加强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VOCs管控。按照“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显著提高废气收集率。密封点数量大于等于2000个的,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理设施,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VOCs浓度后净化处理;
    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油气(溶剂)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离+吸附等技术。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技术主要适用于恶臭异味等治理;
    生物法主要适用于低浓度VOCs废气治理和恶臭异味治理。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2千克/小时的,去除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按照上级的工作部署及时限要求,并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开展一轮VOCs治理执法检查,将有机溶剂使用量较大的,存在敞开式作业的,末端治理仅使用一次活性炭吸附、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的企业纳入停产治理清单,对停产治理后仍不能稳定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以及相关行业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法律程序予以关闭。(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7.有效推进清洁取暖。以保障人民群众温暖过冬为前提,坚持“以气定改、以供定需,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原则,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改造技术路线,积极推广集中式电取暖、蓄热式电暖器、空气源热泵等,统筹考虑签订的采暖期供气合同以及实际供气供电能力等,合理确定“煤改气”“煤改电”户数,集中资源有序推进清洁取暖改造;
    积极配合市级有关部门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发挥电厂供热潜能,加大散煤替代力度,同步推动建筑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障工程质量,严格安全监管。按照2020年采暖期前基本完成冬季取暖散煤替代的任务要求,统筹确定2019年度治理任务。(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 8.严防散煤复烧。采取综合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已完成替代地区散煤复烧。对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地区,依法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制定实施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集中资源大力推进散煤治理工作。加大清洁取暖资金投入,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加强用户培训和产品使用指导,帮助居民掌握取暖设备的安全使用方法。对暂未实施清洁取暖的地区,开展打击劣质煤销售专项行动,对散煤经销点煤炭质量进行全面抽检,确保行政区域内使用的散煤质量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区发展改革局牵头,区财政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根据各自职能分别落实) 查处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及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煤炭的行动。〔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各镇(街道、园区)组织落实〕 9.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按照省、市煤炭压减的工作部署,依据2020年年底需完成的煤炭消费压减目标,制定煤炭消费压减工作方案,分年度确定任务目标,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争取提前或超额完成上级部署的任务目标。强化源头管控,严控新增用煤,对新增耗煤项目严格实施等量或减量替代;
    着力消减非电用煤,重点压减高耗能、高排放、产能过剩行业及落后产能用煤。对以煤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使用清洁低碳能源或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区发展改革局牵头) 10.深入开展锅炉综合整治。严防燃煤小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及农业大棚、畜禽舍保暖设施等)“死灰复燃”。锅炉淘汰方式包括拆除取缔、清洁能源替代、烟道或烟囱物理切断等。

    加大生物质锅炉治理力度。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等,按时建立生物质锅炉管理台账。制定生物质锅炉综合整治方案,开展专项整治。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配套旋风+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其他物料。积极推进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按照省、市制定的排放标准,有序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 11.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因地制宜,根据我区货物运输特征,大力发展多式联运;
    研究建设物流园区和专业物流基地,提高货运组织效率。(区交通运输局牵头) 12.加快推进老旧车辆淘汰。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统筹考虑老旧柴油货车淘汰任务,2019年12月底前,淘汰数量应达到任务量的40%以上。加强对“油改气”和采用稀薄燃烧技术车辆定期检验监管,严禁“油改气”车辆在定期检验时使用汽油通过检测。(区交通运输局、区交警大队、区生态环境分局按职能分别牵头) 13.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充分利用6063交通违法处罚代码,采用路检路查和黑烟抓拍等方式,加大对超标车辆的违法处罚力度,并通过国家机动车超标排放数据平台,将相关信息及时上报,实现信息共享。建立超标柴油车黑名单制度,按照上级的工作部署及时限要求,将频繁超标车辆纳入黑名单并动态更新,实施生态环境、公安、交通等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加快在主要物流货运通道和城市主要入口布设排放检测站(点),针对柴油货车等开展常态化全天候执法检查。加大对物流园、工业园、货物集散地等车辆集中停放地,以及大型工矿企业、物流货运、长途客运、公交、环卫、邮政、旅游等重点单位入户检查力度,做到检查全覆盖。秋冬季期间,监督抽测的柴油车数量要大幅增加。(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按职能分别牵头) 14.开展油品质量检查专项行动。加强企业单位自备油罐监管,省、市直有关部门出台自备油罐监管制度规范后,严格依规落实监管责任。

    加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及时调整优化布局规划,引导成品油经营企业合法经营;把成品油市场监督检查列为联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要内容,提升监管效率。

    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用成品油行为;
    规范成品油运输过程管理,引导道路运输企业依法依规使用车用柴油;
    加强成品油流通监管,引导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合法经营;
    加大对成品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油品的加油站,核实超标油品来源,查处不合格油品来源企业。

    依法严肃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黑加油站点及流动加油罐车,追查油品来源企业;
    依法严查无照及相关无证油品生产经营行为。从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全环节打击成品油犯罪行为;
    加强成品油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资质资格的监督检查;
    加强对成品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
    及时依规处理发现的擅自设立加油站行为,必要时依法予以查处;
    加强成品油生产经营环评条件审查。(区成品油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做好联络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能牵头做好具体工作) 15.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制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方案,以城市建成区内施工工地、物流园区、大型工矿企业以及铁路货场等为重点,2019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并上传至国家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监管平台。(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加大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监管力度。建立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城管、公路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秋冬季期间每月抽查率不低于10%,对违规进入高排放控制区或冒黑烟等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法实施处罚,消除冒黑烟现象。(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公路局负责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综合管理;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检查执法) (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 不断加严降尘量控制指标,实施网格化降尘量监测考核。全面加大扬尘综合治理力度,确保我区降尘量达标。

    16.加强施工扬尘控制。施工工地要严格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区住建部门联网,鼓励5000平方米以下工地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区属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城市道路、水利等线性工程,要合理降低土方作业范围,实施分段施工。轨道交通施工工地推行封闭化作业。鼓励推动实施“阳光施工”“阳光运输”,减少夜间施工数量。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局、区水利局按职能管辖范围分别牵头) 强化道路扬尘管控。扩大机械化清扫范围,对城市空气质量影响较大的国道、省道及城市周边道路、城市支路、背街小巷等,加大机械化清扫力度,提高清扫频次;
    推广主次干路高压冲洗与机扫联合作业模式,大幅度降低道路积尘负荷。构建环卫保洁指标量化考核机制。加强道路两侧裸土、长期闲置土地绿化、硬化,对国道、省道及物流园区周边等地柴油货车临时停车场实施路面硬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局按职能管辖范围分别牵头,各镇(街道、园区)组织落实〕 加强堆场、料场等扬尘污染控制。城区、城乡结合部等各类物料堆、渣土堆等要采取苫盖等有效抑尘措施,灰堆、渣土堆要及时清运。(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分局按职能分别牵头) 17.严控露天焚烧。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机械还田和秸秆肥料化、原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强化地方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充分利用网格化制度,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等手段,加强对各地露天焚烧监管。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要派网格员驻村驻点,严控秸秆焚烧、烧荒、烧垃圾等行为。〔各镇(街道、园区)组织落实〕 (五)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8.深化区域应急联动。积极配合建立生态环境部和省级、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区域应急联动快速响应机制。秋冬季是重污染天气高发时期,当我区收到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等上级通知,未来较长时间段内,有可能连续多次出现重污染天气过程,将频繁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时,指导辖区内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在预警期间能够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19.夯实应急减排清单。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严格按照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VOCs的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10%、20%和30%以上的要求,落实XX市重指办安排部署,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做到涉气企业和工序全覆盖。指导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明确不同应急等级条件下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细化各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 20.实施差异化应急管理。对重点行业中铸造、农药、涂料等15个明确绩效分级指标的行业,应严格评级程序,细化分级办法,确定A、B、C级企业。原则上,A级企业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水平、排放强度等应达到全国领先水平,在重污染期间可不采取减排措施;
    B级企业应达到省内标杆水平,适当减少减排措施。对其他16个未实施绩效分级的重点行业,制定统一的应急减排措施,实施差异化管控。

    对行政区域内较集中、成规模的特色产业,应统筹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任务的企业,不纳入绩效分级范畴,应采取停产措施或最严级别限产措施,以生产线计。(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六)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21.完善环境监测网络。积极配合省、市将环境空气质量日报数据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19年12月底前,重点工业园区完成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22.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严格落实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的要求,未达到的实施整治。2019年12月底前,将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以及用煤和煤矸石为燃料的砖瓦烧结窑等工业炉窑,原则上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对出现数据缺失、长时间掉线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

    逐步实施对颗粒物、VOCs无组织排放突出的企业,在主要排放工序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具备条件的企业,应通过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等,自动连续记录环保设施运行及相关生产过程主要参数。(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23.建设机动车“天地车人”一体化监控系统。2019年12月底前,积极配合市级完成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形成遥感监测、定期排放检验、入户抽测数据国家-省-市三级联网,数据传输率达到95%以上;完成重污染天气车辆管控平台建设。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应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加快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24.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围绕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政策文件、治理技术、监测监控技术规范、现场执法检查要点等方面,尤其是秋冬季攻坚重点任务,定期开展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提高执法装备水平,配备便携式大气污染物快速检测仪、VOCs泄漏检测仪、微风风速仪、油气回收三项检测仪、路检执法监测设备等。大力推进智能监控和大数据监控,充分运用执法APP、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电力数据等高效监侦手段,提升执法能力和效率。(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警大队、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投资促进局按职能分别牵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举措。各区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职责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各镇(街道、园区)要坚决扛起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政治责任,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及环境空气质量负总责,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区直各部门按照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见附件2)的工作职责,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主要任务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
    建立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定期调度机制,有效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部署下一步工作。

    企业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落实项目和资金,确保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散煤治理、工业污染源深度治理、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等领域。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针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做好大气专项资金使用工作,对大气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研究制定“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激励政策。(区财政局牵头) 加大价格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配合市直有关部门理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落实市直有关部门制定的采暖用气单独阶梯价格制度,确保“煤改气”用户不增加负担 ;
    落实好国家和省、市“煤改电”电价政策,力争降低清洁取暖用电成本;
    配合市级建立采暖用电的市场化竞价采购机制,采暖用电参加电力市场化交易谷段输配电价减半执行;
    落实好对高污染、高耗能和产能过剩行业的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全面推动落实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区发展改革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别牵头) (三)全力做好气源电源供应保障 抓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和调峰能力建设。加快2019年天然气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重点工程建设,确保按计划建成投产。城镇燃气企业和不可中断大用户、上游供气企业要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向,保障清洁取暖与温暖过冬。进一步完善调峰用户清单,夯实“压非保民”应急预案。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和天然气互联互通管网建设应给予支持,统筹协调项目建设用地等。(区发展改革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供电公司、燃气公司配合) (四)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围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任务,提高执法强度和执法质量,切实传导压力,推动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引导企业由“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转变。提高环境执法针对性、精准性,针对生态环境部强化监督定点帮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要举一反三,仔细分析查找薄弱环节,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对在执法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严格落实XX市委常委会要求,一律顶格处罚。强化颗粒物和VOCs无组织排放监管,联合监测等部门加强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质量比对性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排污、弄虚作假等行为。对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中“先发证再整改”的企业,加大执法频次,确保企业整改到位。

    加强联合执法。在“散乱污”企业整治、油品质量监管、柴油车尾气排放抽查、扬尘管控、露天焚烧等领域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多措并举治理低价中标乱象。将建设工程质量低劣的环保公司和环保设施运营管理水平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运维机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商务投资促进局、区交警大队、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别牵头) 加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执法检查力度。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各部门要系统部署应急减排工作,加密执法检查频次,严厉打击不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超标排污和露天焚烧等违法行为。要加强电力部门电量数据、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等应用,实现科技执法、精准执法。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等,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别牵头,区发展改革局配合) (五)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开展的强化监督定点帮扶 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开展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秋冬季期间,重点配合监督各镇(街道、园区)督办问题整改和群众信访案件办理、“煤改气”“煤改电”、锅炉窑炉淘汰改造、燃煤小火电机组淘汰、超低排放改造和特别排放限值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和执行、“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排污许可和依证监管、打击黑加油站点和油品质量检测、“公转铁”项目建设等方面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式跟踪管理,督促各镇(街道、园区)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方案;
    对地方“举一反三”落实情况加强现场核实,督促整改到位,防止问题反弹。(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牵头) (六)狠抓环保督察发现问题的落实工作 始终坚持问题导向,以解决突出大气环境问题、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为重点,夯实各镇(街道、园区)及有关部门责任。针对重点攻坚任务落实不力、重污染天气频发、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达不到时序进度要求甚至恶化的地区视情况开展点穴式、机动式专项督导检查。(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牵头) (七)实施严格考核问责 按照量化问责办法,对重点攻坚任务落实不力,或者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不到位且改善幅度排名靠后的,实施量化问责。综合运用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监管机制,压实工作责任。

    1.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调度各重点任务进展情况。秋冬季期间,及时通报各地空气质量改善情况;
    按照《XX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量化问责规定》(XX办发〔2019〕X号)(以下简称《问责规定》)文件要求,对镇(街道、园区)凡是当月在全市空气质量乡镇排名后三分之一,位列全市97名之后(含97名),且在全区空气质量排名后三位的进行提报约谈,也就是双“三底线”。连续两个月突破双“三底线”的镇(街道、园区),对分管负责同志启动问责;
    连续三个月突破双“三底线”,对行政主要负责同志启动问责;
    连续四个月突破双“三底线”,对党委(党工委)主要负责同志启动问责;
    连续六个月突破双“三底线”,对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及分管负责同志予以组织调整。

    2.按照《问责规定》的文件要求,属镇(街道、园区)管辖范围的,出现下列情形,应当对问题所在村(居)、管区(社区)及镇(街道、园区)相关责任人员实施问责:
    (1)区域内在国家和省、市、区组织开展的各类污染防治督查检查行动中,每月累计新发现问题数量达到3个,或者未按要求完成交办问题整改数量达到3个的,应当对问题所在村(居)、管区(社区)负责人,环保专职网格员及分管科级干部实施问责。

    (2)区域内在国家和省、市、区组织开展的各类污染防治督查检查行动中,每月内新发现问题数量达到6个,或者未按要求完成交办问题整改数量达到6个的,除对问题所在村(居)、管区(社区)负责人,环保专职网格员及分管科级干部实施问责外,还应当对镇(街道、园区)党委(党工委)书记及镇长(主任)实施问责。

    (3)区域内出现涉大气污染重大舆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或者出现群众反映强烈或者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突出问题,未按时完成整改或者瞒报、谎报整改情况的,应当对镇(街道、园区)党委(党工委)书记及镇长(主任)实施问责。

    对镇(街道、园区)纳入问责的问题清单及数量认定(详见《问责规定》的附件《纳入量化问责的环境保护问题情形》),统计时同一事项同一问题不重复统计。

    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落实) 各镇(街道、园区)和区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细化落实方案,明确各项工作的具体清单和工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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