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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刑事申诉法律审查制度实证研究--以C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例x

    时间:2020-09-28 20:17:13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法律论文:刑事申诉法律审查制度实证研究--以C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例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论文尝试以诉讼法与司法制度为主,法社会学为辅的多重视角,利用案例研究法、文献分析法、实证分析与逻辑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调研到的刑事申诉案例进行剖析并结合相关数据,以进一步系统性分析刑事申诉审查制度的现状,并对刑事申诉制度构建与完善提出基本思路。

    第一章 刑事申诉审查制度基本内涵和立法现状

    第一节 基本内涵

    一、刑事申诉审查制度的概念

    要领会“刑事申诉审查程序”的含义,首先需要明白何为“刑事申诉”。刑事申诉虽实质上与民事申请再审并无太大差别,均是通过申诉人(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的希望对已裁判案件再次审理的请求,但“申诉权”作为我国宪法所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刑事申诉”更是该项申诉权在刑事申诉程序中的具体体现。关于刑事申诉审查程序的含义如何界定,学界给出了不同的定义。有的学者指出,其指申诉权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不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该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并要求重新审判的行为①;有的学者观点则认为,其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处理的一种请求②。笔者认为上述学者对于申诉对象和申诉的受理机构的观点是一致的,且与法条的规定③亦是相同。但两方所持其他含义构成要件观点均有所偏重。

    首先,刑事申诉的主体可以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通过列举的方式进行列明显得更为具体,而“申诉权人”的表达显得有些概述和笼统。其次,关于申诉的理由方面。一方观点认为申诉人需要提出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错在错误;另一方观点则认为申诉人对裁判“不服”即可。笔者认为,申诉人面对一份生效的裁判仅因“不服”即可作为其申诉理由,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则太易受到影响。即便申诉不必然导致已审结案件进入再次审理的结果产生,也会出现大量仅仅因为申诉人个人情感认知偏差而向法院或者检察院提起申诉的情况存在,增加司法机关诉累,浪费司法资源。当然,申诉人进行申诉的理由也不应当仅限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两方面。再则,关于申诉目的方面。观点一认为是“重新审判”,观点二认为是“重新处理”。尽管“审理”同“处理”都是将已生效的案件进行重新地裁决,但笔者认为,“处理”更强调结果层面,“审理”虽说是“处理”的一种,但在强调结果的同时,在表意更体现了所程序的尊重。最后,关于申诉的性质。有的学者认为是一种申诉人的行为,而有的学者则认为是一种请求。综上,通过对上述学者观点的分析,加之我国刑诉法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刑事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不服,认为其存在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采纳证据错误等情形或者裁判人员枉法裁判等情况,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审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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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国内外立法现状

    一、国内立法现状

    (一)我国大陆地区立法现状

    我国刑诉法关于刑事生效裁判申诉作出规定的条文主要有第 252 条、第 253 条、254 条及 275 条。除 275 条规定的是特殊的申诉主体、客体以及受理申诉的机关外,第 252 条规定了普通的申诉主体、客体及申诉受理机关;第 258 条规定了对于申诉主体所提起的申诉所需符合的五大情形,才可引起案件重新审判。

    我国《解释》中有 4 条法律条文对刑事生效裁判申诉进行了规定。其中第 371 条规定了案外人的申诉权(如 C 市中院 2018 年的三件由案外人进行申诉的案件,见图1),在刑诉法规定的基础上扩充了刑事申诉的主体范围,并规定律师可在该阶段进行代理。第 372 条规定了申诉人向法院进行申诉时所应当提交的材料。第 375 条规定了对于申诉立案审查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并对引起案件重新审理的情形进行了扩充。此外,该条还特别指出了不符合前述情形时,申诉人可撤回申诉或书面驳回申诉。第 376 条进一步明确了刑诉法 252 条第一项之规定的“新证据”类型。第 377 条规定了申诉人的二次申诉权,同时再次指出若不符合规定的,申诉人可撤回申诉或书面驳回申诉,亦或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是一部专门针对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再审立案进行了相关规定的法律文件。其中,第 5 条规定了刑事申诉可启动再审的情形,介于该《意见》出台时间(2002 年 9 月 10 日)早于《解释》十年,与《解释》所列可启动再审情形并无较大差异,在此不做赘述。特别强调的是该《意见》第 10 条规定了申诉人进行申诉的期限。该条文也是唯一一条就刑事申诉的期限予以规定的条文。申诉期限为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但提出了三种例外情形①。第 11 条规定了申诉人仅对刑附民案件中民事部分进行申诉的,不予再审立案。但但书部分指出若被告人有赔偿能力而民事部分明显失当的除外,但需申诉人举证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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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现行刑事申诉审查制度的基本架构

    第一节 C 市中院刑事申诉审查制度的基本架构

    一、申诉审查机构

    C 市中院在其法院内部专门设立了一个独立审判庭作为专门进行民事、行政申请再审及刑事申诉进行审查的机构,即立案二庭。首先,立案二庭同其他常见的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一样,庭上配备相应数额的员额法官,专门负责对申诉进行审查。其次,立案二庭的地位同 C 市中院其他审判庭一样,具有同等的地位,在行政级别上亦是平级。再则,立案二庭与审判监督审判庭(即 C 市中院专门负责案件重新审理的审判庭,以下简称“审监庭”)属绝对独立的两个部门,各人员间绝无混同。立案二庭的设立既保证了审查申诉人员的专业性,又确保了申诉审查的独立性,进而保障申诉人的申诉权利。

    二、申诉立案审查

    针对刑事申诉是否予以立案的审查方式,C 市中院采取立案登记制基础上进行最基本的形式审查。一是审查申诉人的身份,是否属于法定的申诉主体;二是审查申诉人提起申诉是否准备了相应的材料;三是审查是否超过申诉期限。但实务中,根据笔者前面陈述,多数申诉主体进行无罪申诉,申诉期限的审查渐渐不再成为审查的重点。此外,申诉人提交申诉材料时,会被要求填一份“受送达地址确认书”,以保障日后通知申诉人进行听证程序时,能够及时联系到申诉人。且在申诉人提交完材料后,会拿到一份 C 市中院所出具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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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C 市中院申诉审查程序可供借鉴之处

    C 市中院无论从整个申诉审查制度的完整性、实务可操作性、申诉人权益保障性及申诉审查的严谨性,都已将刑事申诉审查制度制定的较为科学合理,有许多可供全国各地法院借鉴的经验。

    一、申诉审查环节与再审审理环节界限分明

    C 市中院针对于申诉审查环节和再审审理环节明确加以区别。首先,由不同审查机构负责审查。申诉审查由立案二庭完成,再审审理由审监庭完成。其次,审判庭间人员不存在混同。立案二庭和审监庭间均有各自的员额法官和书记员数额配置,各居其位,各司其职。再则,即便出现人员调配,承办法官若是曾办理过该申诉案件的法官,会自行申请回避,相应地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及承包法官,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审查程序可操作性强

    据前述 C 市中院刑事申诉审查制度的基本架构可知,C 市中院的申诉审查制度关于整个刑事申诉审查程序已经规定的较为详尽,且可操作性强。一方面,申诉审查流程严谨。承包法官向申诉人讲述该程序审查过程时,较为容易会因为严谨的审查流程而获得申诉人信任,更利于案件审理推进。即便申诉驳回时,严谨的审查流程更容易使申诉人接受申诉驳回的结果。另一方面,申诉审查制度可操作性强。承办法官在对申诉进行审查时,往往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案件审查可良性循环,不会大面积出现申诉审查延期、申诉案件堆积的情况,审查结果大多数情况下可在审查期限内审结。

    三、申诉方充分参与申诉审查程序

    C 市中院采用听证程序,当面听取申诉人的申诉意见和法定理由,以保障申诉主体可以切实的参与到刑事申诉的审查程序之中。

    一是引入言辞审理原则。言辞审理原则的引入给予了申诉人的充分表达申诉意见和法定理由的权利。实务中,相当部分申诉人只是情绪上的不服而进行申诉。此时,承包法官的面见,对其只是对生效裁判文书理解偏差,但生效裁判文书本身没有错误的地方进行释明,能很好达到再一次释案说理的效果,令申诉人服判息诉。加之,如若是被告人本人进行申诉,面见申诉人更利于案件事实查明,以便审查判断申诉人的申诉理由是否成立,从而认定原生效裁判是否存在错误。

    二是保障代理律师的阅卷权利。C 市中院允许申诉人代理律师进行阅卷。代理律师作为专业人士,由其进行阅卷,一定程度上可更为快速的抓住案件的关键之处、“错误”之处,便于承包法官有方向性的进行审查,提升诉讼效率。不过介于申诉案件卷宗不必然经过调卷程序到了承包法官手中,故代理律师的阅卷场所多在原审法院。

    ............................

    第三章 刑事申诉审查程序的现有困境剖析 ...................................... 32

    第一节 刑事申诉立法有待完善 ................................ 32

    一、法条规定操作性不强 ............................. 32

    二、申诉诉的独立性未能体现 .......................................... 33

    第四章 完善现行刑事申诉审查制度的对策研究 ...................... 41

    第一节 健全申诉审查制度立法体系 ........................ 41

    一、加强法条规定的可操作性 ........................ 41

    二、彰显刑事申诉独立性 ............................ 44

    第四章 完善现行刑事申诉审查制度的对策 研究

    第一节 健全申诉审查制度立法体系

    一、加强法条规定的可操作性

    (一)更新申诉审查制度的指导理念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审判监督程序的指导思想随着我国司法建设不断进化,理应有所更新。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重新诠释“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思想

    首先,“实事求是”的价值判断不再是局限于某一个角度或是某一个层面的案件事实,应当是立足于整个案件,全面审查案件情况,进行判断。其次,“有错”不再是只要有错既要进行纠正,还需看待“错”的大小、是否有利于被告人。再则,“纠”的方式也不再单一,改判仅是其中一种。刑事申诉审查制度的思想不应仅是单一价值的取舍,还应是多元价值的综合考虑。笔者认为,申诉审查制度的指导思想应当既有反复适用的普适性,还应兼容特殊情形的特殊处理。

    2、引入新的原则

    第一,既判力原则。申诉人提起申诉的基础是一个已被审结的案件及一份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既判力”即是突显裁判终局性的理念,诉权消失殆尽的效果。该词最早源于罗马法,不仅广泛的应用于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领域,古老的既判力原则还是各国禁止双重危险、一事不再理等原则的渊源。既判力原则之所以应当被作为是刑事申诉审查制度的理念是在于:客观方面,刑事申诉提起的基础就是一份生效判决,既判力自然与生效判决随时相伴。既判力原则是一种必然需要被重视的意向原则。主观方面,维护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不仅是维护一个裁决结果的稳定性,更是维护司法公信力和法院的威信力。如若一个生效文书随意被推翻、随意被更改,何谈法的公正性和安定性?法制进步不惧怕纠错,但也不可允许肆意撼动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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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论

    尽管在立法上关于刑事申诉审查的规定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实务中更是没有一个可供实践应用的申诉审查制度运行规范,然而随着冤假错案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刑事申诉审查制度急需构建的问题已经逐步引起最高院及最高检等司法机关的关注。实务中,面对刑事申诉审查制度规范的缺失,各地区法院有不同的做法,其中不乏 C市中院这样已经磨炼除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刑事申诉审查制度。本文立足于 C 市中院的刑事申诉审查制度之上,深入分析其中值得肯定和尚待完善之处。以一个可供实质考究的制度,通过完善其不足之处,提出刑事申诉审查制度的架构雏形。期望司法界及学界人员可据此构建出完备的,并通过立法予以固定的刑事申诉审查制度。

    笔者以为,尽管学界对于刑事申诉审查制度的程序流程已逐渐趋于同一方向,但刑事申诉审查的机构如何设置以及听证会在刑事申诉审查地应用仍会成为学界分歧的焦点。首先,听证程序及听证会的应用。有关听证程序和听证会的如何设置、架构如何、人员配备如何及如何应用等问题都非常值得深入研究,碍于文章研究重点立足于刑事申诉审查制度整体架构,细节之处无法进一步展开研究,只能日后另行研究成文予以弥补。笔者虽未展开详细予以研究,但就其如何应用、何时应用,已进行大致介绍,此处不多加赘述。其次,刑事申诉审查的机构如何设置。尽管不少学者提出,我们应当构建如同英国的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Criminal Cases Review Commission,以下简称“CCRC”)一般,构建一个独立、中立、具备官方性质的第三方审查机构,以保护申诉人,确保申诉审查程序的公正性。但笔者认为,一方面,CCRC 之所以能够设立与英国的法制体系、法律背景分割不开,构建的过程中并不必然能够顺利着陆。另一方面,建立一个类似 CCRC 的机构,其地位、性质如何认定;审查申诉的配套机制如何制定,该做法无疑不适应于中国当代的国情。也有学者指出,监狱监管部门是否可以成为这样类似的第三方机构完成申诉审查的工作呢?笔者以为这是一个很好的研究方向,当事人本人服刑期间进行申诉时,监管场所便会作为听证场所。且监管部门也有大量资源可应用于申诉程序。但需要指出的是,监管部门之下如何配置审查法官;监管场所往往离市区较远,进行取证、调阅卷宗等工作是否便利等问题仍需要仔细斟酌。笔者认为各地区法院中好的做法足以应对刑事申诉审查的现有需求,与其舍近求远重塑体系,何不立足自身,加强对各地区法院申诉审查制度调研,对制度加以完善,更符合我国立法的严谨态度。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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