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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业公司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x

    时间:2020-10-20 00:18:50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矿业公司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河南安钢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范围内从事承包、承租建设工程及生产经营活动的外来施工单位(以下简称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外来施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协调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矿业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及有关单位在各自的职责、管辖范围内对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执行,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五条 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来施工单位的管理原则是:

    (一)施工中擅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产停业,停工期间的损失和责任由外来施工单位自负;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将终止其施工合同;

    (二)外来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所承揽的工程进行转包或分包,更不能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合作单位或合伙人的名义参与工程施工,否则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其施工合同;

    (三)外来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生1人及其以上工亡事故的,将终止其在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施工合同。

    第六条 外来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外来施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施工资质管理

    第九条 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来施工单位实行施工资格准入制。凡在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矿山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建设部门核发的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含二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及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承包矿山采掘施工的单位还必须同时具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矿山采掘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公安部门颁发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涉及到其他总承包、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的建设工程,应按其对应的资质等级标准承接相应工程,并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 凡在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矿山工程的外省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省安全监管局的单位备案证明,外省采掘施工单位安全许可证到期或变更后应重新进行单位备案。

    外来施工单位承包矿山工程后,应自承包(建)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直接向采掘施工项目所在地有监管权限的安全监管局申请作业项目备案。采掘施工单位在施工工程实施期间发生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变更手续的,应重新进行作业项目备案。

    第十一条 持有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资质等级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范围内从事矿山建设及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承担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含矿山采掘)的施工,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其项目经理必须具备相应工程等级标准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由该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项目经理聘任书。

    第三章 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 职责

    第十三条 外来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得到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认可;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五)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经常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接受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及上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检查;

    (九)执行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或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

    第二节 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外来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掌握和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十五条 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 外来施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经认可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外来施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三节 从业人员的安全保障

    第十八条 外来施工单位应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外来施工单位的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十九条 外来施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 外来施工单位应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外来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臵,并由施工单位承担一切费用;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外来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伤亡事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通道和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安全通道和出口。

    第四节 施工安全保障

    第二十三条 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二十四条 外来施工单位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凡在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矿山采掘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配备能够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的采掘施工设备,确保作业人员与工作面分离。

    地下开采矿山建设项目独立基建单元施工作业人员每班不得超过9人。

    第二十六条 外来施工单位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第二十七条 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还应同时上报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八条 两个以上外来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章 监督协调管理

    第二十九条 凡在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范围内从事承包、承租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与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缴纳壹佰万元(露天采装运输作业的施工单位缴纳伍拾万元)安全保证金,作为事故应急处臵费用;在签订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要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建设工程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 外来施工单位购臵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接受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关部门的专业审查。

    第三十一条 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的,外来施工单位必须接受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

    第三十二条 从事矿山建设项目的外来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其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第五章 事故的应急救援与报告

    第三十三条 外来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定期组织对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与本单位有密切关系的重大危险源(点)事故控制应急处理预案进行演习,并做到“四知道”即:知道危险因素、事故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联络机制。

    第三十四条 外来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和瞒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在事故调查结案后,必须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包括事故罚款)。

    第六章 考核

    第三十六条 外来施工单位在施工、承包、承租等经营活动期间发生一次1人重伤事故的,扣除20万元安全保证金;发生一次1人工亡事故的,除扣除50万元安全保证金外(发生一次2人以上工亡事故的,扣除100万元安全保证金),还要立即终止其在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施工合同,并在3个月内强制清理出场,其责任与损失由施工方全部承担(包括政府罚金),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除外。

    外来施工单位在施工、承包、承租期满后,未发生任何伤亡事故的,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将如数退还全部安全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外来施工单位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之一被终止施工合同的,其责任与损失(包括给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施工方全部承担。

    第三十八条 外来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扣除2千元至5万元的安全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将终止施工合同:

    (一)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施工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二)主要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或不参加年度再培训的;

    (三)对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上岗作业的,或者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五)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六)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七)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的;

    (八)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九)未为从业人员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的;

    (十)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十一)特种设备以及矿山危险性较大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容器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十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十三)对安全检查提出的隐患整改意见,逾期不整改的;

    (十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十五)违反本办法其他条款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河南安钢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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