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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倒查制度x

    时间:2020-10-21 20:27:50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倒查制度

    1.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行业管理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

    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14]第13号

    3.2《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

    3.3《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7]第1号

    3.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93号

    4.管理职责

    4.1安全管理部是本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事故责任倒查程序和要点的制定和实施。

    4.2项目部负责按要求配合实施。

    5.内容及要求

    5.1责任倒查范围(按企业级安全事故分为四类):

    5.1.1基层单位发生一类生产事故: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50000元内的事故(含50000元)。

    5.1.2发生二类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1——100000元的事故(含100000元)。

    5.1.3三类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财产经济损失在100001——300000元的事故(含300000元)。

    5.1.4四类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财产经济损失在300000元以上的事故。

    5.1.5虽未发生人员伤亡,但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公司声誉的安全事故,根据具体情况由公司安全委员会研究后也可认定为三类或四类安全生产事故。

    5.1.6上级机关或领导指示以及有必要进行责任倒查的其他事故。

    5.1.7设备事故:

    1)一般设备、设施安全事故:零部件损坏,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下。

    2) 重大设备、设施安全事故:设备、设施受损严重,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至500000元。

    3) 特大设备、设施安全事故:导致设备、设施费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0元以上。

    5.2责任倒查内容

    5.2.1倒查工作启动后,安全部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分析通报会,对事故当事人的聘用、培训、考核、上岗以及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责任倒查,并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组的批复,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5.2.2相关部门、人员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按签订责任书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5.2.3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是否保证工作需要;安全监管措施和火灾等事故防范措施是否落实,以及安全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要求配备,并保持完好状态。

    5.2.4相关安全工作会议是否有效召开,会议的决定决议是否有效落实。

    5.2.5定期安全检查工作是否有效实施,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有效的纠正。

    5.2.6是否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被上级部门列为本年度重点监督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是否能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

    5.2.7安全管理三类人员上岗证是否有效,需持证上岗人员是否具备资格证并在有效期内。

    5.2.8生产安全事故是否按规定时限及时报告。

    5.2.9是否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5.2.10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文件、台帐、制度以及会议记录是否存档。

    5.2.11与发生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5.2.12是否按四不放过原则落实各项工作,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5.2.13工程安全部应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3责任倒查的程序

    5.3.1安全生产委员会认为符合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倒查条件的,提请公司同意后,下发责任倒查通知。

    5.3.2根据事故情况,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意,报请并协同各级安监部门进行责任倒查。

    5.3.3安全管理部应在30日内向公司提交倒查报告。

    5.3.4如公司对责任倒查报告无异议,上报各级安监部门处理。

    5.3.5待收到主管部门处理决定20日内,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下发责任倒查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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