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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政策与法规教案

    时间:2021-05-05 04:01:19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旅游政策与法规教案 第一章 《宪法》基本知识 一、教学目标 通过教学使学生我国宪法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了解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有哪些具体内容。

    二、重点和难点     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
    宪法的发展趋势;
    宪政问题在中国历史上的提出;
    中国资产   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的历史地位;
    人民革命根据地宪法性文件的内容和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

    三、 教学方式:
    讲述式、启发式  四、教学时数:
    教学内容: 第一课时 第一节 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导入新课 :
         古人云:以铜为鉴,可以正衣冠;
    以人为鉴,可以明成败;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我们学习宪法的历史,最根本的目的,是能够从宪法的历史发展中得到一些经验和启示,更好的运用于和服务于今天的宪政建设。  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有其产生、发展以至最后消亡的过程,宪法作为一种历史现象,也逃不出这个规律。宪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17.18 世纪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一、宪法的产生    (一)近代宪法的产生    1、|英国是资产阶级宪法的策源地。    2、美国是成文宪法的先驱    3、法国是欧洲大陆制定宪法最早的国家8 4、宪法产生的条件、 (1)宪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条件是以商品生产为特征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和发展。商品经济的发展,等价交换和自由竞争要求人们成为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的权利主体。平等、自由成为商品经济的时代精神,而近代宪法正是以平等自由为思想基础和价值追求,所以,发达的商品经济是近代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

    (2)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是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资产阶级专政政权的建立。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主义的斗争中建立了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政治制度,这种政治制度使资产阶级以人民代表的名义进入议会和国家机构,反映了资产阶级的政治利益和要求。资产阶级在革命胜利之后便以根本法的形式将这种政治制度固定下来,借以维护自己的统治,所以,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资产阶级专政政权的建立是宪法产生的政治基础。

    (3)宪法产生的思想条件是自由、民主、人权等宪政思想的传播和深入人心。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洛克、卢梭等人宣传“天赋人权”、“主权在民”、“权力分立”等民主宪政观念,并为人们普遍接受,成为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宪法产生的条件。

    (4)宪法产生的法律条件是法律部门的增多和法律体系的完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关系极为复杂,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部门也逐渐增多,这就需要一部法律为各部门法规定所遵循的共同的基本原则,宪法应运而生。     (二)宪法的发展 1、 近代宪法的发展:                  2、  现代宪法的发展:   3、宪法的发展趋势:    当代宪法的主要发展趋势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类型上的发展趋势。资本主义宪法短时期内不会灭亡,还会表现出较强的生命力;
    社会主义宪法必将不断发展与完善;
    两种类型的宪法将长期共存,既相互斗争,又相互借鉴。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社会主义宪法必然取代资本主义宪法成为最后一种类型的宪法。     (2)宪法形式上的发展趋势。第一,不成文宪法逐步走向成文宪法;
    英国已成立了制定成文宪法的研究机构,实行不成文宪法的传统已发生动摇,成文宪法取代不成文宪法已势所趋。第二,不成文宪法的形式,如宪法惯例、宪法判例也受到成文宪法国家的重视,宪法渊源呈现出多样化趋势。第三,宪法修改较为频繁。     (3)宪法内容上的发展趋势。

    第一,重视人权保障,扩大公民权利。随着人权范围不断扩大,各国宪法都增加了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和环境权的内容,并且强调公民权利的保障。第二,重视宪法实施保障,维护宪法权威。越来越多的国家建立了宪法保障制度,把违宪问题纳入司法审查或诉讼范畴成为一种潮流。第三,重视国际协作,维护世界和平。人权已成为国际问题,围绕人权问题签署了许多国际公约;
    有些国家对国家主权有条件地限制;
    有些国家宪法规定放弃用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或不参与侵略战争 课堂小结:略 第二、三课时 第二节  国家性质  教学重点和难点:      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
    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社会主   义精神文明建设   教学方法:讲述式、启发式     二、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一)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发展。  (二)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1、理论基础相同: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一样,都是以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为理论基础的。   2、领导者相同,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一样,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工人阶级的领导通过其政党领导来实现。  3、阶级基础相同。无产阶级专政的最高原则是维护无产阶级和农民的联盟。我国的人民  民主专政就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  4、职能相同。人民民主专政同无产阶级专政在职能上是一致的,即保护人民、打击敌人,组织人民进行经济、文化建设,防御侵略,保卫国家。  5、历史使命相同,即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  (三)人民民主专政是新型民主和新型专政的结合:  (四)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 1、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 2、工农联盟是我国的阶级基础。  3、知识分子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依靠力量。  三、爱国统一战线:爱国统一战线是比工农联盟更为广泛的阶级联盟,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一个突出特点。我国现行宪 法在序言中指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了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四、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     (一)经济制度概念:  经济制度即经济基础,是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生产关系的总和。  (二)、宪法与经济制度之间的关系:1\宪法是经济基础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2\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宪法的性质。  3\宪法确认经济基础,维护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  (三)、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并存的所有制结构      (二)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     1、全民所有制经济:全民所有制即国有经济,是生产资料归社会的全体人民所公有,由代表全体人民的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范围包括(1、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但是法律规定集体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2、城市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3、银行、邮电、铁路、公路、航空、海运、国有农场、国有商业等国有企业和设施)。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指由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 一种公有制经济。  (三)、非公有制经济    1、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个体经济是由城乡个体劳动者占有少量生产资料和产品,以自己和家庭成员的劳动为基础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私营经济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有私人雇工经营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四、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和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  (一)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二)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内容作了重大修 改,加大了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修改后的内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样修改,扩大了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提高了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地位。   五、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六、国家的根本任务和发展国民经济的指导方针   课堂小结:略   第四课时 第三节 国家形式           教学重点和难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
      我国的国家标志。   教学方式:讲述式、启发式   教学内容:
    一、 政权组织形式   ( 一)、政权组织形式概述      国体与政体的关系是:1、国体与政体相互依存,对立统一。2、国体决定政体;
       3、政体对国体具有反作用。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   定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普选产生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并以此为基础组织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这样一种根本政治制度。   2、内容:    第一: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第二:由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掌握国家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三.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它监督。   第四,人民代表大会以民主集中制作为其组织和活动的原则。   第五,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了我国的阶级本质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国家的其它制度和政治生活的其他方面。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中国的具体条件下由人民群众自己创立的,因而是适合中国国情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征主要有:    1、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有权决定国家的一切重大事务。   2、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一院制。   3、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设机关。   4、人民代表实行兼职工作制。   5、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一、提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第二、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自身建设,提高其工作效能。这是完善人大制度最基础、最根本的环节。

    课堂小结:略                    第五课时 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分类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按照什么原则,采取何种形式来划分国家的内部区域,  调整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现代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两大类:单一制和复合制      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行政区域单位和自治单位组织的单一主权国家。主要特征是:     ①从法律体系上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由统一的中央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法律;
         ②从国家机构组成上看,国家只有一个最高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一套完整的司法系统;
         ③从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划分看,地方接受中央的统一领导,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政府授予,地方行政区域单位和自治单位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力;
        ④从对外关系看,国家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公民具有统一的国籍。    复合制国家是指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国联合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 近代复合制国家主要有联邦和邦联两种形式。邦联是几个独立的国家为了一定的目的而结成的比较松散的国家联合。联邦是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国组成的复合制国家。   二、我国采取单一制的历史原因:    1、中国近代以前是一个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农耕国家    2、农耕社会不仅孕育和培养大一统的政治思想,而且造就并发展了宗法观念和制度。   三、我国采取单一制的民族原因   一)各民族分布状况    (二)各民族关系的历史发展   (三)各民族所处的外部条件   (四)各民族的战斗友谊    (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四、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灵活性、可包容性及有待完善性   五、中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一)、定义:       行政区域划分即行政区划,是国家结构形式的基本内容之一,是指国家根据行政管  理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把国家划分为大小不同、层次不等的行政单位,在此基础上设立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在中央的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二)、行政区域划分的原则:  第一、政治原则。第二、经济文化原则。第三、民族原则、第四、历史、地理原则。  (三)行政区域划分的类别  (四)行政区域划分变更的法律程序。         第三节、国家标志   一、国旗   二、国徽   三、国歌   四、首都   五、纪年  课堂小结:略 第二章 旅游法制概述 课 题 第一节 法的本质和起源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理解法的概念,理解法的本质,掌握法的基本特征,了解法的起源与发展 技能目标: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

    情感目标:形成对法的基本认识,规范法制观念。

    教学重难点 法的本质 法的基本特征 教 学 准 备 时间 教 师 活 动 学 生 活 动 5 10 10 7 新课导入:
    案例:这件事情法律管不管? 讨论:法院会不会受理黄某提出的诉讼? 讲授新课:
    一、法的起源 法律和国家一样,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阶级社会所特有的。

    1、原始社会靠各种习惯、习俗来调整人际关系,末期出现国家和阶级。

    2、奴隶社会的法:确认奴隶主至高无上的权力,奴隶不受法律保护;
    惩罚措施十分野蛮残暴;
    维护等级特权。

    3、资本主义社会的法: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确认契约自由;
    维护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和人权。

    4、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具有广发的人民性;
    具有广泛的水性;
    具有真正的民主性;
    具有高度的科学性。

    二、法的概念 “法”为什么是三点水?(代表平之如水)“去”代表制裁、惩罚不正的行为。

    马克思主义对法的概念的解读:
    1、法是一定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所制定的;

    3、法是人类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三、法的本质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3、作为法的国家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讨论案例 认识、了解 识记、理解 掌握 5 3 5 四、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阶级社会所特有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3、法是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小知识:中国古代的法律 中国古代的法律形式很多,不象现代法律只有法、法规、条例等少数几种。古代法律形式总结起来有如下几种:刑、法、律、令、典、式、格、诏、诰、科、比、例。在一个朝代,经常有几种法律形式同时使用,组成该朝代的法律体系。不同的法律形式的使用范围也不一样,效力高低也有很大区别。

    小结:
    理解法的概念和本质,了解法的起源,掌握法的基本特征。

    课后作业:
    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 掌握 教 学 后 记 课时授课计划 课 题 依法治国的方针与重要意义 教 学 目 标 知识目标:理解依法治国的含义,了解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掌握社会主义国家依法治国的基本特征 技能目标:提高学生的理解能力。

    情感目标:增强法律意识,树立依法办事的观念 教 学 重难点 依法治国的含义和意义 依法治国的基本特质 教 学 准 备 时间 教 师 活 动 学 生 活 动 5 15 新课导入 小知识:依法治国方针的提出 讲授新课:
    一、依法治国的含义 区别“人治”和“法治” 含义:依法治国就是要实行法治,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

    二、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1)是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客观需要 (2)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本身的要求 (3)是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4)是符合世界历史的潮流和人民的意愿 三、社会主义国家依法治国的基本特征 1、其主体是人民群众 2、与以德治国并举 3、是在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的 4、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四、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必须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2、必须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 3、必须从严执法,建立高素质的执法机关和执法队伍。

    了解 分析、讨论 主动思考、动手操作 学生理解、识记 10 5 5 小知识:法治与德治 “法治”与“德治”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不可偏废的两种途径,而两者的理性统一实际上要求建立一种宪政秩序。作为法治的最高形式,宪政不但为法治提供了道德源泉,而且也为实现德治提供了法治的保障。

    孔子曰:“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 自古以来,德治一直是中国的治国理想,甚至在境界上被认为超过了法治。

    或许是由于中国历史上法治不完善,中华文明的延续和儒家所提倡的“德治”是分不开的。以上的讨论说明,法治国家的建立离不开德治。德治和法治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在某种意义上,“法律就是成文化的道德。” 事实上,法治理念本身就是一种道德诉求。与此同时,片面地强调德治会造成中国传统中的泛道德主义,且如果道德目标定得太高而得不到实现,那么所谓“德治”也就成了空谈甚至虚伪。因此,德治也面临着几个和法治类似的根本问题。可以论证,德治的实现同样离不开法治。

    三、小结 简而言之,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它是治国之邦, 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还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四、课后作业 依法治国的含义、重要意义和基本特征 小结 教学后记 课时授课计划 课 题 旅游业中的法律关系 教 学 目 标 知识目标:了解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明确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认识我国旅游业中的法律关系 技能目标: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

    情感目标:培养学生依法办事的观念 教 学 重难点 旅行社设立的条件 教 学 准 备 时间 教 师 活 动 学 生 活 动 2 10 10 新课导入 案例分析:团款该由谁退? 讨论:本案中有哪些法律关系? 讲授新课: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学生阅读课文 2、特征:
    (1)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2)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构成 1、法律关系的主体 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义务的人。“人“指自然人和社会人。

    (1)自然人指基于自然状态出生的人。

    (2)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一种社会组织) 旅游活动中的法律主体有:
    (1)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2)旅游者 (3)旅游企事业单位 (4)政府管理部门 (5)其他 2、法律关系客体 指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1)物 (2)行为 (3)人身利益 3、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人们之间利益的获得或付出的状态。

    15 3 二、我国旅游业中的法律关系分析 旅游法律关系: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为组织安排旅游活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种情况:
    1、旅游行政管理法律关系 双方的权利不平等,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

    主要调整对象: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与旅游者之间的关系;
    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
    上下级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

    2、旅游业中的民事法律关系 遵循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 3、旅游业中的刑事法律关系 三、小结 法律关系的概念 旅游业中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法律关系的构成(主体、客体、内容) 旅游业中法律关系的几种情况 四、课后作业 1、法律关系的概念 2、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3、旅游业中法律关系的几种情况 教学后记 课时授课计划 课 题 旅游行政管理法律关系 教 学 目 标 知识目标:认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职权,识记旅游者及旅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技能目标:培养学生识记、理解的能力 情感目标:提高学生维权观念 教 学 重难点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特征,旅游者及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教 学 准 备 时间 教 师 活 动 学 生 活 动 3 2 10 一、新课导入 在课首案例中,旅游执法大队和旅行社之间是什么关系?(行政管理法律关系) 二、讲解新课:
     一、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概念 行政机关: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执行法律、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

    三个特点:独立的组织;
    一定的组成人员;
    国家拨给的一定经费。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我国各级政府管理旅游行业的行政机关。

    基本特征:行使国家行政权;
    机构设置、权利义务的内容来源于相关法律规定;
    独立的组织;
    有明确编制和固定的工作人员;
    以国家拨款作为其主要来源。

    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设置 1、国家旅游行行政管理部门 2、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职权:(略) 小知识:
    旅游行政管理机关 旅游行政管理就是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其授权的旅游管理职能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发挥计划、组织、监督、协调、服务等职能,对本国、本地区的旅游业进行总体管理和综合调控的过程。简言之,就是政府对旅游业的总体管理。旅游行政管理是一种宏观管理,如图一所示,它大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对旅游活动的引导和管理,主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与进步的需要,对旅游活动制定促进或限制的政策,协调旅游活动与社会经济发展之盈。二是旅游行业管理,通过制定和颁布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法规、规划和标准,控制旅游业发展总量,引导市场趋势,协调市场秩序, 10 13 2 三、旅游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旅游者:指暂时离开常住地达24小时以上,在异地进行食、住、行、游、购、娱等活动,以求得物质和精神享受的人。

    1、旅游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人身、财产安全、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索赔权、受尊重权、投诉及诉讼权。

    遵规守纪、保护环境、禁止违法犯罪、尊重他人、签订合同等。

    2、旅游经营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依法自主经营、拒绝非法检查、拒绝不合理要求、保护商业秘密等。

    公开服务项目、遵守合同、不得强行购物、维护市场秩序、接受部门监督。

      三、小结 1、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2、旅游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四、课后作业 小结 教学后记 课时授课计划 课 题 旅游业中民事法律关系的概述及产生、变更和终止 教 学 目 标 知识目标:掌握民法、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基本特征。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掌握旅游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

    技能目标: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

    情感目标:增强法律观念 教 学 重难点 旅游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旅游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 教 学 准 备 时间 教 师 活 动 学 生 活 动 一、新课导入 回顾旅游业中的三种法律关系。然后分析案例分别是属于哪种法律关系? 二、讲解新课: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1、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指平等主体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力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题地位平等,以此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 (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3、基本原则 (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等价有偿原则 (5)城市信用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二、旅游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 1、 民事法律事实 (1)概念:符合民法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现象 特征:
    ①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现象 ②作为法律事实的客观现象必须同一定的法律效果相联系,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 ③作为法律事实的客观现象必须是符合民法规定的 (2) 分类 ①事件指与当事人的主管意志无关而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和终止的客观现象,如人的死亡、自然灾害、战争等。

    ②行为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而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 和终止的人的自觉活动和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2、 旅游活动中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产生:形成 权力、义务关系 变更:发生权力和义务的改变。通常受到严格的 限制,除不可抗力或主体间实现协商取得一致,否则不得随意改变 终止:法律事实存在,权力和义务终止。

    三、小结 四、课后作业 民法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民事法律事实的特征 教学后记 课时授课计划 课 题 旅游活动中的民事行为 教 学 目 标 知识目标:认识旅游活动中的合法行为、无效行为、可变更或撤销行为以及违法行为。

    技能目标:提高学生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辨析能力 情感目标:
    帮助学生养成细致严谨的做事习惯。

    教 学 重难点 旅游活动中的各种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行为 教 学 准 备 时间 教 师 活 动 学 生 活 动 5 10 一、新课导入 案例导入 二、讲解新课:
    三、旅游活动中的民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

    特征:合法行为以法律关系主题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行为的内容、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 合法行为的有效条件:
    (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行为人的行为能力要与法律行为相适应 (2)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 行为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2、无效行为以及可变更或可撤销行为。

    2、无效行为以及可变更或可撤销行为 下列为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纯获利民事行为有效,其他民事行为要经过其代理人的追认,因此可视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民事行为需要经过其法定、指定代理人的追认,在未追认期间效力待定);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5 17 3 (其中,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确定无效,损害个人利益的行为为可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其中,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确定无效,损害个人利益的行为为可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3、旅游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危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 :
    ⑴ 违法行为以违反法律为前提;

    ⑵ 违法行为必须是某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⑶ 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⑷ 违法一般必须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

    ⑸ 违法者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沈宗灵《法理学》第二版 4、旅游活动中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是在意思表示当中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常见有延缓条件和接触条件 三、小结 四、课后作业 小结 教学后记 课时授课计划 课 题 旅游活动中的民事代理 教 学 目 标 知识目标:掌握代理的含义和特征,掌握代理行为的有效要件,了解代理权的行使和终止。

    技能目标:提高学生对各种民事行为辨析的能力 情感目标:帮助学生养成严谨细致的做事习惯。

    教 学 重难点 旅游代理行为的有效要件 教 学 准 备 时间 教 师 活 动 学 生 活 动 5 10 一、新课导入 案例导入 二、讲解新课:
    四、旅游活动中的民事代理 1、代理的含义:
    代理人在代理的权限内以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被代理人承担 2、代理的特征:
    代理人是代替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 代理人在代理的权限内进行代理活动 代理人在代理的权限内可以独立为意思表示 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3、旅游代理行为的有效条件 (1)具备旅游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2)旅游代理人必须实现取得代理权 (3)旅游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以自己的意思表示进行代理活动 (4)旅游代理人的代理活动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并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所产生的旅游权利和旅游义务均由被代理人享有或承担。

    3、旅游活动中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旅游活动中的代理是委托代理 4、旅游活动中代理权的终止 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代理人死亡以及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20 5 三、小 结 明确代理是旅游活动中的普遍现象,注意在使用代理时要遵守 法律的要求,能够将代理知识运用到具体的行为中。

    四、课后作业 1、代理的概念 2、代理的特征 3、旅游代理行为的有效条件 教学后记 课时授课计划 课 题 法律责任概述 教 学 目 标 知识目标:识记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点,了解违法行为的构成需具备的条件。

    技能目标: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

    情感目标: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 教 学 重难点 能判断违法行为 教 学 准 备 时间 教 师 活 动 学 生 活 动 5 10 一、新课导入 案例导入《这是意外事件吗?》 阅读案例讨论:本案责任该由谁负责? 二、讲解新课:
    (一)通过案例来回顾上节课的知识点 案例中的旅行社要不要承担责任,为什么?(回顾代理的含义) (二)继续分析案例 游客冻伤,为什么要由甲方来承担责任? 1、法律责任的含义 因违反法定义务或契约任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案例中旅行社由哪些法定义务或契约任务? 2、法律责任的特点:
    (1)法律责任是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

    (2)法律责任还表示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不利后果。

    (3)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法律责任和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

    (4)法律责任的追求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潜在保障。

    3、违法行为构成的条件:
    (1)违法主体或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分析案例中主体的资格) 10 13 2 (2)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

    分析案例中行为人具有怎样的主观心理状态。

    补充案例说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过失心理状态的布构成违法。

    (3)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超越权利的界限行使权力以及侵权行为。

    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分析案例中行为人违反了说明法律? (4)有人身、财产或精神等方面的损害事实。

    分析案例中的损害事实是什么? (5)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分析案例中的损害事实是如何引起的? 三、小结 在旅游活动中,旅游经营者要全心全意为游客服务,工作做到事无巨细,一切环节规范操作,以避免责任纠纷。

    四、课后作业 1、法律责任的含义 2、法律责任的特点 3、违法行为的条件 教学后记 课时授课计划 课 题 旅游活动中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课时 教 学 目 标 知识目标:
    根据违法行为所违法法律的性质不同,区分不同的法律责任, 技能目标:
    增长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情感目标:
    提高学生的学习热情。

    教 学 重难点 区分不同的法律责任 教 学 准 备 时间 教 师 活 动 学 生 活 动 5 10 一、复习回顾 (一)法律责任: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二)特点 1、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是以法律 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2、法律责任还表示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不利后果。法律责任方式是由法律规定 的,它通常有两种,即补偿与制裁 3、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法律责任是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两者之间存在着因果 关系 4、法律责任的铸就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潜在保证 (三)违法行为构成条件 1、主体 2、过错 3、违法行为 4、损害事实 5、因果关系 二、新课导入 我国是以宪法为最高法律的国家,宪法所规定了人们的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三、讲授新课 (一)旅游活动中的行政责任 旅游行政责任: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旅游行政法规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由旅游或其 他行政管理部门追究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1、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类型 ①违反旅游管理的处罚 ②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③违反工商、行政、金融等管理的处罚 ④违反旅游资源保护管理的处罚 20 2 (2) 行政处罚的形式 警告;
    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整改;
    停业整顿;
    吊销旅游经营许可证;
    降低等级,取消星级;
    暂停涉外经营定点资格,取消涉外经营定点资格;
    扣留导游证和导游证书,收回导游证和导游证书,吊销导游证书;
    建议或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等 2、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二)旅游活动中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行为人因违反法律法规实施步伐行为,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从而侵犯了 相对人的民事权利或者使相对人的民事权利得不到实现,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的特点 (1)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它是违约或违法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3)它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4)它的责任范围与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的大小相适应,一般具有补偿与恢复原状 的性质 2、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带钱,赔偿损失等。上述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并用 (三) 旅游活动中的刑事责任 1、旅游刑事责任: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旅游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必须承担刑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在各种法律责任是最严重的责任 2、刑法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独立适用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可附加适用,有时可独立适用 三、小结 旅游活动中的法律责任根据性质和内容的不同,可以分成不同 的种类,要全面掌握各种法律责任的内容和处罚方式。

    四、课后作业 行政法律责任的种类 民事法律责任的特点 刑法处罚的种类 小结 教学后记 第三章 合同法律制度 课时授课计划 课 题 合同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课时 教 学 目 标 知识目标:识记合同的概念,了解合同的分类,理解合同的特征,了解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能力目标:帮助学生培养分析理解的能力。

    情感目标:养成依法办事,按章做事的意识 教 学 重难点 合同的法律特征 教 学 准 备 时间 教 师 活 动 学 生 活 动 5 10 一、导入新课 视频导入,通过视频认识到合同在法律关系确立中的重要意义。

    二、讲授新课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订立合同的目的: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使各项经济活动得以顺利进行,从而实现双方当事人预期的经济目的。

    (二)合同的分类 出示三种合同的样本,请学生仔细浏览,找到这些合同的异同。

    1、按照合同内容及合同赋予的名称不同,可以分为:
    买卖合同、供电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及保险合同等。

    旅游合同一般属于买卖合同与雇佣合同。

    2、根据各类有名合同的差别与联系,可以将合同分为:
    (1)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2)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3)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4)标准合同和非标准合同 3、还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主合同和从合同;
    预备合同和本合同;
    本人利益的合同和第三者利益的合同。

    (三)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意思表示一致的真是协议。

    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和目的的民事行为。

    合同法调整的合同主要是指财产关系的合同。

    (四)合同法的概念和目的 合同法是指调整因合同产生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主要规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以及违法责任等问题。

    (五)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20 2 (1)独立、平等的交易主体 (2)发生等价有偿交易关系的主题 (3)拓展的交易主体 小知识:合同法 我们知道,通过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签订以后,双方就要严格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并享受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合同法规定了一系列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要求违约方偿付违约金、赔偿金或要求其继续履行的权利,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诚实履行的义务等等。所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合同法的一个重要的立法目的。

    三、小结 合同的概念、分类、法律特征、调整对象 四、课后作业 教学后记 课时授课计划 课 题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课时 教 学 目 标 知识目标:
    识记并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能力目标:培养学生理解分析的能力 情感目标:能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分析具体的案例 教 学 重难点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教 学 准 备 时间 教 师 活 动 学 生 活 动 5 10 一、复习回顾 复习合同的概念、分类和基本特征 二、新课导入 案例导入《15岁的未成年人借贷行为是否有效?》 三、讲授新课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合同法的灵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集中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

    1、 平等原则 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订 立和履行合同两个方面。

    (1) 当事人双发在法律上的地位平等。

    (2) 是调整合同关系的基础。

    (3) 是当事人自愿订立合同的前提。

    2、 自愿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法干预。

    (1) 当事人有订立和不订立合同的自由;

    (2) 当事人有自主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3) 当事人在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有自主决定合同内容和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

    (4) 在没有有名合同工的情况下,当事人有创设合同类型的自由。

    3、 公平原则 指民事主体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的利益均衡、对等。

    (1) 不允许签订不平等的歧视性的合同;

    (2) 当事人应当正确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3) 公平等价赔偿损失;

    (4) 按照公平原则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仲裁。

    分析案例《王某以低价购进赵某的花瓶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吗?》 20 2 4、 诚实信用原则 要求人们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讲求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用善意的心理和方式取得权利,履行义务,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的利益。

    案例分析《商场的做法正确吗?》 5、 合法原则 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合同工,追求违约责任以及合同争议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陈小姐可以向法院起诉吗?》 三、小结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四、课后作业 教学后记 课时授课计划 课 题 合同在旅游业中的应用 课时 教 学 目 标 知识目标:识记旅游合同的概念,掌握旅游合同的基本特征。理解旅游合同的作用 能力目标:
    学会分析具体案例 情感目标:
    增强法律意识 教 学 重难点 旅游合同的基本特征和作用 教 学 准 备 时间 教 师 活 动 学 生 活 动 5 10 一、复习回顾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二、新课导入 案例导入 三、讲授新课 1、旅游合同的概念 旅游合同,是指具有平等民事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之间,为实现旅行游览目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2、旅游合同的四个基本特征 (1)旅游合同法律关系复杂化 涉及交通、邮政、电信、商业、轻工、食品、卫生、安全、保险、环保、劳动等。

    案例分析 (2)旅游合同主体多元化 从旅游者组成看:国内旅游者、国际旅游者 从旅游费用来源看:自费旅游、公费旅游和公费自费结合旅游 (3)旅游合同内容广泛化 涉及交通、邮政、电信、商业、轻工、食品、卫生、安全、保险、环保、劳动等。

    (4)旅游合同形式简单化 合同成立形式简单 3、旅游合同的作用 (1)旅游合同高女士旅游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 (2)旅游合同是维护社会旅游秩序的法律手段 (3)旅游合同是旅游纠纷处理的法律依据 分析案例《过错由谁承担?》 小知识:《合同的重要性》 合同的意义,在于双方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因为签订了合同就有了法律依靠,在履行合作期间,双方的书面承诺,有法可依,有据可寻,使所有的商务合作者,都能规范的承诺和履行合作的过程,从而使合作的结果完美化,和合法化,对和谐社会和谐治安,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也社会发展,和法治社会的重要 20 2 方式方法。

    三、小结 旅游合同的特征和作用 四、课后作业 教学后记 课时授课计划 课 题 合同订立的主体 课时 教 学 目 标 知识目标:合同订立的主体;
    合同当事人作为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
    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作为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

    能力目标:
    能够具体分析相关的案例 情感目标:
    增强法制意识,提高严谨办事的观念 教 学 重难点 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 教 学 准 备 时间 教 师 活 动 学 生 活 动 5 一、复习回顾 1、旅游合同的基本原则 2、旅游合同的作用 二、新课导入 案例《这份合同是否有效?》 讨论:旅行社是否可以与黄某等同学订立旅游合同? 三、讲授新课 (一)合同的订立 指当事人依法实施一系列行为来缔结合同关系。包括合同订立主体从接触、谈判、洽谈直到达成合意的全过程。

    (二)合同订立的主体 合同订立的主体,是实际订立合同的人,包括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合同当事人作为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 (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成年人,或16到18周岁之间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下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失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具有一致性,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过法人代表或法人机关来实现。

    20 2 2、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作为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 合同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签订合同,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在自己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进行委托。委托代理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小知识《合同订立主体》 《合同法》第 2 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 9 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按照这一规定,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是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小结 四、课后作业 教学后记 课时授课计划 课 题 合同订立的方式 课时 教 学 目 标 知识目标:理解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

    能力目标:能够具体分析相关的案例;

    情感目标:养成按章办事的风格。

    教 学 重难点 订立合同的方式 教 学 准 备 时间 教 师 活 动 学 生 活 动 5 一、复习回顾 1、三类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新课导入 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1.要约 A.要约的概念 要约,在许多场合又称为发价、出价、报价、发盘、出盘,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从一般意义来讲,要约是一种订约行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案例:甲公司给乙公司去信,提出要把一台电机卖给乙公司,该信件内容具体、清楚。信件中提到,双方须签订确认书。乙公司回信,表示接受甲公司的一切条件。请问,甲、乙二公司之间是否成立了合同? 分析:甲公司的信件不构成要约。要约是把最终成立合同的权利交给对方。而甲公司提出要签订确认书,并没有把最终成立合同的权利交给乙方。《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乙公司回信,表示接受甲公司的一切条件,并不产生合同成立的结果。

    2.要约邀请 1)要约邀请的概念和表现形式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1)要约邀请是一种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非与他人订立合同,只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而非订立合同;

    20 2 (3)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 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他人,行为人撤回其要约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3.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 三、小结 四、课后作业 小结 教学后记 课时授课计划 课 题 合同的形式 课时 教 学 目 标 知识目标:认识合同的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

    情感目标:通过对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学会在生活和工作中,要谨慎处理事务,避免纠纷和麻烦。

    能力目标:能够根据不同的事务选择不同的合同形式。

    教 学 重难点 合同的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 教 学 准 备 时间 教 师 活 动 学 生 活 动 5 复习回顾 1、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 2、要约需要具备的要素 3、有效承诺的要件 新课导入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此可见,合同形式有以下几种:
    讲授新课 一、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以合同书或者电报、电传、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等各种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订立合同. 书面形式的最大特点就是便于保存,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方便举证,有利于当事人主张权利,也便于法院或仲裁机构审判、裁决。因此,对于关系复杂的合同、价款或报酬数额较大的合同,当事人最好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合同除合同书外,还有数据电文。体现了现代科技的要求,这一规定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1)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前者指行为人采用普通文字形式进行意思表示。如书面合同,授权委托书、书信和电报等。后者指行为人除采用普通文字进行外,还须履行法律所规定的其他形式,才能完成意思表示。如经公证、鉴证、审核、登记等。

    (2)法定书面形式和约定书面形式。前者指由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以文字形式进行意思表示,后者指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以某种书面形式进行意思表示。各国民法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均重视书面形式。

    20 2 二、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对话方式表达相互之间达成的协 议。

    口头形式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

    集市的现货交易、商店里的零售等一般都采用口头形式。

    合同采取口头形式,毋须当事人特别指明。

    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能产生任何文字的凭证。

    三、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的优缺点比较 口头合同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广泛运用。但是,口头合 同在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

    书面合同较口头合同复杂,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举证方便,容易分清责任,也便于主管机关和合同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小结 课后作业 小结 教学后记 课时授课计划 课 题 合同的内容 课时 教 学 目 标 知识目标:识记合同的一般条款;
    什么是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的特别规定;
    格式无效格式条款的要件;

    情感目标:通过对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学会在生活和工作中,要谨慎处理事务,避免纠纷和麻烦。

    能力目标:能够根据不同的事务选择不同的合同形式。

    教 学 重难点 格式条款 教 学 准 备 时间 教 师 活 动 学 生 活 动 5 复习回顾 1、书面合同的优点 2、口头合同的缺点 新课导入 阅读两份书面合同,找出合同中的包括的条款名目。

    讲授新课 一、合同的一般条款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2、《合同法》对其适用作出特别规定,以保证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格式条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0 2 (2)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有提示或说明的义务。

    (3)免责条款的无效 (4)歧义条款不利于表意者解释的原则。

    (5)约定条款优先原则。

    3、无效格式条款的要件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无效)。

    (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小结 课后作业 小结 教学后记 课时授课计划 课 题 合同的效力 课时 教 学 目 标 知识目标:合同生效的概念及生效要件;
    合同无效的概念及特征;
    合同效力待定的概念及种类。

    情感目标:养成谨慎认真的做事习惯 能力目标:学会在相关的案例中判断合同是否生效, 教 学 重难点 合同是否生效判定 教 学 准 备 时间 教 师 活 动 学 生 活 动 5 复习回顾 1、合同的一般条款有哪些? 2、格式条款提供者的责任 新课导入 案例导入(见PPT) 讲授新课 一、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

    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规定统称为合同效力制度。

    二、合同生效 1、合同生效是指合同的内容开始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合同效力自合同生效时起发生。

    2、合同生效的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三、合同无效 1、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欠缺生效的要件,因而自始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以下情形的民事行为无效:
    20 2 (1)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

    (2)当事人一方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

    (3)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4)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合同效力待定 1、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 全符合法律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发生效力与否尚未确定, 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或追认才能生效。

    2、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 的合同,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认才能生效;

    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拘束力;

    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合同无效。

    小结 课后作业 小结 教学后记 课时授课计划 课 题 合同的履行 课时 教 学 目 标 知识目标: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若干规定 情感目标:养成谨慎认真的做事习惯 能力目标:学会在相关的案例中判断合同是否履行, 教 学 重难点 合同履行的原则 教 学 准 备 时间 教 师 活 动 学 生 活 动 5 复习回顾 1、合同生效的要件 2、合同无效的特征 新课导入 案例导入(见PPT) 讲授新课 1、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任何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为;
    相应地,凡是不执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

    2、合同履行的内容 合同履行是当事人的履约行为。

    履行合同的标准 履行合同的行为过程 3、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所有种类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一般准则。

    (1)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依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主体在适当的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2)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互助合作共同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3)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讲求经济效益,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效益。

    (4)情势变更原则 20 2 合同有效成立以后,若非因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构成合同基础 的情势发生重大变更,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显失公平,则当事 人可以请求变更和解除合同。

    4、合同履行的若干规定 (1)合同缺失或不明的履行 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 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补充协议;
    不能达成补 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2)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他人权利主张的权利,从而使 对方的权利受到阻碍或者消灭。

    同时履行的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3)合同保全制度 是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 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行使代位权或者撤销权,以 保护其债权的制度。、 (4)债务的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 在无害甚至不利的情况下,债权人允许或鼓励债务人提前履行 债务,但如果债务的提前履行不利于债权人,那么债权人可以拒绝 提前履行。

    小结 课后作业 小结 教学后记 课时授课计划 课 题 合同的变更 课时 教 学 目 标 知识目标:合同变更的概念、条件、特征、效力 情感目标:养成谨慎认真的做事习惯 能力目标:学会在相关的案例中判断合同是否变更。

    教 学 重难点 合同变更的条件、特征 教 学 准 备 时间 教 师 活 动 学 生 活 动 5 复习回顾 1、合同履行的原则 2、合同的抗辩权 新课导入 案例导入(见PPT)《变更合同能否取消违约责任》 讲授新课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变更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合同内容发生改变。

    广义指合同主体和内容的变更,前者指合同债权或债务的转让,即由新的债权人或债务人替代原债权人或债务人,而合同内容并无变化;
    后者指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变化。

    狭义的合同变更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从我国合同法的第五章的有关规定看,合同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称为合同的转让。

    二、合同变更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合同变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双方的协商或者法律的规定改变原合同关系的内容。

    (二)合同变更须依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或者依法律的规定并通过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发生合同变更主要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三)合同变更必须遵守法定的方式我国《合同法》第77条第2款规定 (四)须有合同内容的变化合同变更仅指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因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是合同变更不可或缺的条件。

    20 2 三、合同变更的特征 1、合同的变更仅是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

    2、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内容的局部变更;

    3、合同的变更通常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4、合同的变更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后;

    四、合同变更的程序 (1)变更合同也应贯彻协商的原则。

    当事人一方应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约(先做出意思表示);
    对 方对要约的承诺与否(是否完全同意要约的内容);
    双方在没有达成新的协议之前,单方面变更合同属违约行为。

    (2)变更合同的协议最好采用书面形式。

    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变更解除的电报、表、 书信等也应作为资料保管) 五、合同变更后的效力 合同变更的实质在于使变更后的合同代替原合同。因此,合同 变更后,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

    合同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 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合法性。

    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原则上,提出变更 的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因合同变更所受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小结 课后作业 教学后记 课时授课计划 课 题 合同的转让 课时 教 学 目 标 知识目标:合同转让的概念、类型及各自内容、原因、特征 情感目标:养成谨慎认真的做事习惯 能力目标:学会在相关的案例中判断合同能够转让及属于什么性质的转让。

    教 学 重难点 合同转让的类型及判断 教 学 准 备 时间 教 师 活 动 学 生 活 动 5 复习回顾 1、合同变更的条件 2、合同变更的特征 新课导入 案例导入(见PPT)《这个合同能否转让?》 讲授新课 一、合同转让的概念 合同的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合同义务或者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包括了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以及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三种类型。

    二、合同权利的转让 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三种禁止权利转让的情况: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比如根据个人信誉关系而发生的债权;
    以特定债权人的行为为内容的权利;
    合同权利的设定是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不作为义务;
    单独转让合同债权中的从权利。

    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三、合同义务的转让 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

    基特点在于:
    ①它并不消灭原债务而成立新债务,只是由新的债务人承担原债务人的全部债务;

    ②原债务人已经脱离了原来的合同关系,新的债务人代替了原债务人的地位。

    20 2 四、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是指合同当事人将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除遵守合同转让的一般条件和要求外,必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否则无效。

    五、合同转让的原因 ①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合同的转让,有的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此类转让称为法律上的转让,如依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包括合同权利义务在内的遗产即移转于继承人。

    ②基于法院的裁决。此类转让称为裁判上的转让。

    ③基于法律行为。此类转让称为法律行为上的转让,如遗嘱人以遗嘱将其合同权利转让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转让人与受让人订立转让合同而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但在现实生活中,合同的转让通常通过双方法律行为为之,因此学者多将其界定为合同行为。

    六、合同转让的特征 (1)转让合同并不引起合同内容的变更,其内容应与原合同内容一致。

    (2)第三人代替原合同关系的一方或加入原合同成为原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形成新的合同关系人。

    (3)因转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债务人、出让人可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活动。

    小结 课后作业 教学后记 课时授课计划 课 题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课时 教 学 目 标 知识目标:合同终止的概念、原因;
    合同解除的的途径和法定条件;
    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的区别。

    情感目标:养成谨慎认真的做事习惯 能力目标:培养学生分析区分的能力 教 学 重难点 合同变更的条件、特征 教 学 准 备 时间 教 师 活 动 学 生 活 动 5 复习回顾 1、合同转让的类型 2、合同转让的特征 新课导入 案例导入(见PPT)《张某能讨回自己的薪酬吗?》 讲授新课 一、合同终止的概念 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二、合同终止的原因 《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八)债务人死亡。

    三、合同解除 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
    (一)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二)具备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不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向对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解除合同:
    1.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

    20 2 2.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3.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 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

    4.另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 未履行的;

    5.另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不具备上述条件,一方当事人不能解除合同。

    四、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合同终止只适用于继续性合同,即债务不能 一次履行完毕而必须持续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承揽 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
    而合同 的解除原则上只能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

    2、适用的条件不同。合同终止既适用于一方违反合同,也适 用于没有违反合同的情况;
    而合同解除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

    3.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并 不溯及力,因此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而合同解除可使合同关系溯及地消灭,因而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小结 课后作业 教学后记 课时授课计划 课 题 违约责任 课时 教 学 目 标 知识目标: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的特征,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情感目标:养成谨慎认真的做事习惯 能力目标:培养学生分析区分的能力 教 学 重难点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教 学 准 备 时间 教 师 活 动 学 生 活 动 5 复习回顾 1、合同终止的原因 2、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 3、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的区别 新课导入 案例导入(见PPT)《旅行社有哪些违约行为?》 讲授新课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特征 1、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 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类型,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民事违法行为或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依据民法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2、违约责任是违约方对相对方承担的责任 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的责任,不是合同当事人的辅助人(如代理人)的责任;
    合同当事人对于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违约承担责任。

    3、违约责任有一定的选择性 违约相对人可以选择违约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比如说违约人违反约定没有完成合同义务,相对人可以在损害赔偿和违约金中选择一项要求违约人承担责任。

    4、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的双重属性 5、违约责任具有强制性和任意性的双重属性 6、违约责任主要表现为财产责任 7、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20 2 三、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有违约行为;

    (2)有损害事实;

    (3)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 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无免责事由。

    四、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第一,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 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

    2、过错推定 所谓过错推定,是指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实施该行为时具有过错。

    小结 违约责任的特征、构成要件、归责原则 课后作业 1、违约责任的特征 2、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教学后记 课时授课计划 课 题 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课时 教 学 目 标 知识目标:合同终止的概念、原因;
    合同解除的的途径和法定条件;
    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的区别。

    情感目标:养成谨慎认真的做事习惯 能力目标:培养学生分析区分的能力 教 学 重难点 合同变更的条件、特征 教 学 准 备 时间 教 师 活 动 学 生 活 动 5 复习回顾 1、违约责任的概念 2、违约责任的特征 3、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新课导入 案例导入(见PPT)《电视机爆炸》 讲授新课 一、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1、继续履行 我国合同法也叫强制履行,学术上又称强制实际履行或者依约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

    继续履行不适用情形:
    (1)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赔偿损失 所谓赔偿损失,是指合同当事人由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时,由违约方以其财产赔偿对方所蒙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1)违约的赔偿损失是合同违约方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形式。

    (2)违约的赔偿损失具有补偿性。

    (3)违约的赔偿损失具有一定的随意性。

    (4)违约的赔偿损失以赔偿非违约方受到的实际全部损失为原则。

    3、违约金责任 20 2 违约金可分为:(1)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
    (2)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

    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是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合同条款之一);
    (2)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额损害赔偿金);
    (3)是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约定(不同于一般合同义务)。

    4、定金责任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根据双方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

    5、价格制裁 价格制裁主要是指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在一方违约期间,发生价格调整时,由守约方确定有利于守约方的调整前或调整后价格。

    6、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 适当履行(质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这种责 任形式,与继续履行(解决不履行问题)和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

    二、违约责任的免除 违约责任的免除,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法定的或约 定的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免责事由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迟延履 行,债务人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三、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应具备的条件 1、先期违约(或预期违约)的责任承担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1)合同当事人发生了违约行为,即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2)非违约方不需要证明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

    (3)无约定或法定免责事由 小结 六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两种免责情形 课后作业 教学 后记 第四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课时授课计划 课 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课时 教 学 目 标 知识目标:消费者经营者的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调整范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情感目标:形成维权意识 能力目标: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教 学 重难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原则 教 学 准 备 时间 教 师 活 动 学 生 活 动 5 复习回顾 1、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 2、违约责任的免除 新课导入 案例导入(见PPT)《香港导游骂人事件》 讲授新课 一、消费者、经营者概念 1、指以生活消费为直接目的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消费者的主体范围包括公民和进行生活消费的单位 (2)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 (3)消费者的消费方式有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

    2、经营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具有的法律特征:
    (1)主体包括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所有经营者 (2)经营者从事经营的目的是通过提供商品和服务达到营利目的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调整范围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 (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20 2 (2)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应当遵守本法。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

    (2)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 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4)在涉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适用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优先于其他法律规定。

    小知识:消费者权益日 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 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 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 护消费者权益。

    小结 消费者概述部分包括的主要内容 课后作业 1、消法的立法宗旨 2、消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后记 课时授课计划 课 题 消费者的权利 课时 教 学 目 标 知识目标:安全保障权、真情知悉权、自主选择权的含义及内容 情感目标:形成维权意识 能力目标: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教 学 重难点 安全保障权、真情知悉权、自主选择权的内涵 教 学 准 备 时间 教 师 活 动 学 生 活 动 5 复习回顾 1、消费者具有的法律特征 2、消法调整的范围 3、消法的立法宗旨 4、消法的基本原则 新课导入 案例导入(见PPT)《央视女主播沈某坠楼死亡索赔事件》 讲授新课 消费者的权利是消费者在消费领域中所具有的权利,是消费者利益在法律上的体现。

    一、安全保障权(最重要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案例:《蔡某因高原反应半夜死亡向旅行社索赔事件》 1、安全保障权的两个方面 财产权和人身权 2、安全保障权享受的范围 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 二、真情知悉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案例《10元停车费该不该交?》 补充:旅游活动中游客的真情知悉权有哪些? 20 2 三、自主选择权 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消费需求,自主选择自 己满意的商品或服务,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的权利。

    1、自主选择权包括:
    (1)自主选择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

    (2)自主选择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

    (3)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4)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5)经营者必须让消费者有充分的选择余地,不能拒绝或者强迫消费者作出某种选择 2、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的情形有哪些? (1)一些旅馆、饭店在车站、码头设置服务点,不等旅客问清 情况就连拖带推地拉到旅馆,强迫其支付高房价,接受劣质服务;

    (2)一些导游想方设法甚至哄骗、诱使、迫使游客到一些固定商铺购物以收取回扣;

    (3)某些房地产开发商在收取消费者的定金以后,找各种借口不予退还,使得消费者为了不损失定金而不得不购买预订的房子;

    (4)商场超市所谓的“买一送一”、“买l00送50”的捆绑式销售;

    (5)促销员在消费者购物过程中过分热情地夸大宣传、推销商 品,因消费者挑选后表示不购买该商品而受营业员辱骂、殴打;

    (6)还有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设置“最低消费”等,这些行为都带有强迫消费的性质,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小结 1、安全保障权的内容 2、自主选择权包括的内容 3、真情知悉权的意义 课后作业 自主选择权包括的内容 教学后记 课时授课计划 课 题 消费者的权利 课时 教 学 目 标 知识目标:合同终止的概念、原因;
    合同解除的的途径和法定条件;
    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的区别。

    情感目标:养成谨慎认真的做事习惯 能力目标:培养学生分析区分的能力 教 学 重难点 合同变更的条件、特征 教 学 准 备 时间 教 师 活 动 学 生 活 动 5 复习回顾 1、安全保障权的内容 2、真情知悉权的含义 3、自主选择权的含义 新课导入 案例导入(见PPT)《海南导游强迫游客购物》 讲授新课 四、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与生产经营者进行公平交易的权利,包括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公平交易的核心,是消费者以一定数量的货币换得同等价值的商品或服务。

    五、依法求偿权 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享有求偿权的主体:(1)商品购买者;
    (2)商品使用者;
    (3)接受服务者;
    (4)服务接受者和因商品缺陷而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第三人。

    依法求偿权的范围:
    (1)人身损害 (2)财产损害 (3)精神损害 案例:《治病反受伤害,消费者有权请求赔偿》 六、依法结社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消费者社会团体的作用:
    (1)组织消费者形成对商品和服务的广泛监督;

    20 2 (2)及时处理纠纷,排除矛盾;

    (3)促使一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得到及时惩罚 (4)充当政府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 (5)指导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七、获取知识权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 利 第一,获得有关消费方面的知识。主要有:有关消费观的知识;

    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基本知识;
    有关市场的基本知识。

    第二,获得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主要是指有关消 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和消费争议解决途径等方面的知识。

    八、维护尊严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 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简称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 权。

    九、监督批评权 监督批评权是指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 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1)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

    (2)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小结 消费者的九种权利 课后作业 1、消费者的九种权利 2、自主选择权的五层含义 教学后记 文档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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