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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主体企业考核下属煤矿考核标准x

    时间:2021-03-06 12:28:31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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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炭安全生产考核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强化责任落实,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生产安全有序运行,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对煤炭板块各子公司及所属部门、各岗位行为标准予以定性与量化考核。

    第三条 各煤业子公司管理人员,要带领员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组织学习本考核规定,恪尽职守,严格履行各自岗位职责。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所属煤炭生产各单位、员工和在各煤业子公司、煤矿施工的单位与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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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安全生产标准化、工程质量考核第五条 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

    一、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验收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验收标准按照 2020 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执行,考核按照各矿井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规化为依据,对不达标项目进行考核。

    二、在季度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考核中,按照现有定级等级进行考评,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矿井,八个主要专业中低于 90

    分的,其他部分的专业低于 80 分的,对该单项专业每低于标准一

    分罚款 1000 元;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矿井,八个主要专业中低于

    80 分的,其他部分的专业低于 70 分的,对该单项专业每低于标准

    一分罚款 1000 元。对于客观原因造成硬件部分短期内无法整改完成的,在考核时酌情考虑。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考核主要专业得分低于 70 分的,除按上述考核处罚外,同时对分管责任人进行问责。所存在问题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整改完毕,报集团公司备查复验。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按降一级考核。

    (二)单位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的; (三)单位被查出重大安全隐患的。

    五、未安排人员准时参加集团公司组织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验

    收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0 元/次;并在该专业标准化验收中扣 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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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被检查单位不按规定配备检查量具、检查表的,每缺少一件,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 元。

    七、检查完成后由集团检查组组织召开通报会,矿方和项目部专业分管矿领导、科室检查验收人员、被检查单位人员参加,通报打分定级情况。对无故不参加会议的人员罚款 200 元/人。

    第六条 工程质量施工管理

    一、各煤业子公司、煤矿应切实做好对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督管理工作,项目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内容和施工规范规定组织施工,凡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煤业子公司予以清退。此处罚不影响政府部门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二、煤矿工程项目发生责任质量事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费用由项目施工单位负责承担,煤业子公司、煤矿负监管责任。并按以下标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一)现场施工管理和技术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技术交底不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而造成质量事故,且经济损失在 10 万元(含) 以下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处罚项目部 10%。

    (二)由于主观原因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 10 万元的,除按上述标准给予经济处罚外, \h 责令煤业子公司、煤矿撤换项目主要负责人,辞退直接责任人。

    (三)在集团组织的质量检查中,发现施工现场不按设计图纸和规范施工的,责成返工整改,并对责任单位处以 3000 元~5000 元的罚款,回检时发现仍未整改的,对责任单位加倍处罚。

    三、监理公司不履行职责,对工程质量事前控制不到位,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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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事故的视经济损失程度,责令煤业子公司根据《监理合同》相关条款对监理公司进行经济处罚。

    四、对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煤业子公司、煤矿相关责任人,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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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安全管理考核第一节 安全事故

    第七条 安全管理

    一、各煤业子公司、煤矿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规程规定及上级通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安全风险管控、安全培训等安全工作。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 3000 元/项·次。此处罚不影响政府部门的处罚,其罚款由责任单位全额承担。

    二、上级各类检查下达的检查文书或提出的整改意见,责任单位没有按照“五落实”原则整改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300 元/条。

    三、安全事故和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必须在 1 小时内向集团调度室和集团分管领导汇报。对事故隐瞒不报的,对事故单位罚款 5000 元/次,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 500 元/次。

    四、各煤业子公司、煤矿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不按规定进行追查处理的,对煤业子公司、煤矿罚款罚款 5000 元/次。

    第八条 工伤事故

    一、发生轻伤事故,对责任单位 3000 元~5000 元/人·次, 对责任人罚款 200~500 元/人·次,对矿分管领导罚款 200~500 元。由煤业子公司、煤矿组织追查处理。

    一、发生重伤事故,对责任单位罚款 1 万元~2 万元/人·次, 对责任人罚款 500 元~1000 元/人·次,对矿分管领导罚款 500~ 1000 元。由煤业子公司、煤矿组织追查处理,并上报集团公司。

    二、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事故追查,根据事故性质、责任,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三、发生人员受伤事故,因单位未积极采取措施救治而造成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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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加重的,对事故单位罚款 1~3 万元。第九条 非伤亡事故

    二、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对责任单位罚款 1~2 万元,对责任人罚款 500~1000 元/人·次,对矿分管领导罚款 500~1000 元。

    三、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对责任单位罚款 3~5 万元,对责任人罚款 1000~2000 元/人·次,对矿分管领导罚款,1000~2000 元。

    四、三级及以下非伤亡事故,由各煤矿自行组织追查考核,并报集团公司。

    非伤亡事故界定标准见附件 1。

    第二节 安全隐患排查

    第十条 存在国家安监总局规定安全隐患的,集团公司按照重大事故追责处理。

    第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安全隐患

    一、未执行规程措施规定进行支护的,根据现场情况,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3000 元/次;

    二、采煤机、掘进机没有安装甲烷传感器或便携仪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 元/次;

    三、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不按规定退锚造成采空区悬顶超过规定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0~2000 元/次;

    四、采煤工作面支柱(架)初撑力合格率低于 80%,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0 元/次;

    五、采煤工作面上、下隅角无措施超前回料的,对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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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款 1000 元/次;

    六、采煤工作面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值的,或压力指示器失效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1000 元/次;

    七、采煤工作面与顺槽巷道顶板落差大于 0.3 米的,对责任单

    位罚款 1000 元/次;

    八、炮采、普采工作面端头支护不用四对八根长钢梁或双楔梁支护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0 元/次;

    九、过断层、老硐等地质构造带,未采取特殊支护措施或特殊支护未按规定支设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0 元/次;

    十、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的超前支护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0 元/次;

    十一、工作面支柱(支架)连续 2 棵(架)累计 5 棵(架)超

    高使用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300 元/处;

    十二、采煤工作面两道连续 3 棚,累计 10 棚严重变形的对责

    任单位罚款 500 元/处;

    十三、采煤工作面规程措施中已经规定的木垛、戗柱、密集柱等加强支护措施未落实或现场支设不到位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0 元/次;

    十四、采煤工作面出口 20 米范围内,高度低于作业规程规定,

    或巷道最小断面小于原设计断面的 70%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0 元/次;

    十五、大倾角工作面支柱不使用刚性联柱器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200 元/处;工作面缺梁少柱或空棚空柱连续 2 棵,累计超过 3

    棵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200 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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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掘进机停机司机离开后,截割头未落地,油缸未收回的, 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0 元/次;

    十七、掘进机未断电、停机,作业人员在机组上方作业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0 元/次;

    十八、掘进工作面探水作业时,排水设备、管路、临时水仓不到位、不具备排水能力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0 元/次;

    十九、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扶棚支护巷道连续两棚及以上空顶(帮)、用大笆瞒顶(帮)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次;

    二十、掘进工作面迎头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起作用;未按规程措施要求配备临时支护装置;扶棚支护掘进工作面迎头 10 米整体

    加固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0 元/次;

    二十一、巷道三、四角门未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台棚支护无设计、无措施或无竣工验收记录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次;二十二、斜巷架棚出现退山,迎山角度超过设计3°,斜巷连续

    两棚或累计5棚以上棚腿失脚,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次;

    二十三、斜巷施工使用的耙装机没有防止下滑措施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次;

    二十四、使用支护锚杆(索)起吊重物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 元/次;

    二十五、使用的支护材料质量、规格不符合要求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次;

    二十六、架棚巷道棚子前倾后仰、调斜、棚距超过规定、棚腿失脚或支架间未按规程措施要求设撑木或拉杆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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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七、煤巷锚杆支护巷道未按要求进行顶板离层监测,或未用记录牌记录管理的(实现实时监测显示的除外),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处;

    二十八、锚杆支护巷道连续两排锚杆或锚索扭矩、拉拔力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抽检的锚杆、锚索40%以上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处;

    二十九、采煤机能停止刮板机的闭锁装置、掘进机的急停开关失效罚款1000元/次;

    三十、采煤工作面刮板机能发出停止、启动信号和通讯的装置间距不超过15米,否则考核500元/次;

    三十一、破碎机安全防护装置缺失、失效罚款1000元。第十二条 火工品管理安全隐患

    一、乱扔乱放雷管、炸药或雷管炸药堆放一起、当班剩余炸药雷管不退库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2000 元/次;

    二、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或“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0 元/次;

    三、放明炮、糊炮或违章处理瞎炮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0 元/次;

    四、放炮器、放炮母线等爆破器具不合格组织放炮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0 元/次;

    五、无炸药箱、雷管箱或箱体损坏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0 元/次;

    六、非爆破工放炮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2000 元/次;

    七、一个发爆器有多把钥匙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0 元/次;

    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炭安全生产考核规定第

    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炭安全生产考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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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未使用发爆器进行放炮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2000 元/次;

    九、无特殊原因,装药后不放炮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0 元/ 次;

    十、未使用炮泥充填炮眼或封泥长度不够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 元/次;

    十一、火工品运到采掘工作面未分箱上锁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 元/次;

    十二、雷管脚线未扭结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0 元/次;

    十三、人工、机车、猴车运送炸药、雷管时,违反相关规定的, 对责任单位罚款 2000 元/次;

    十四、放炮员私自转借炸药、雷管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2000 元/次;

    十五、火工品管理帐卡、物不相符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0 元/次;

    十六、因火工品管理不到位,被政府管理部门罚款的,由责任单位全额承担。

    第十三条 机电设备、运输安全隐患

    一、电缆用铁丝捆绑、缺勾、拖地的,对责任单位罚 100 元/ 处;

    二、电缆破皮或用胶布包扎,有“鸡爪子”“羊尾巴”和明接头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0 元/处;

    三、发现机电设备失爆的(开关、电气设备、接线盒缺挡板、螺栓、垫圈、密封圈、喇叭口松动及密封不合格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0 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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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机电设备防护装置及部件不齐全或缺损、变形严重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0 元/次;

    五、20 米范围内三台以上电气设备、高压接线盒未设局部接地极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0 元/处;

    六、过流整定与标志牌、图纸不相符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0 元/次;

    七、未按规定进行过流整定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0 元/次; 八、馈电开关显示屏不显示或出现故障未及时处理的,对责任

    单位罚款 1000 元/次;

    九、开关、接线盒发生短路、击穿事故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 元/次;

    十、空压机缺少压力表、安全阀或损坏未及时处理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0 元/次;

    十一、斜巷运输未安装或不能正常使用语音报警、声光信号的, 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 元/处;

    十二、机组照明不亮或损坏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 元/处; 十三、移动变电站(动力列车)车辆未与轨道固定或车辆之间

    缺少联接和阻车器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 元/个;

    十四、皮带机、刮板机,机头、尾未打压柱及未用地锚固定或固定不符要求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 元/处;

    十五、皮带机未按规定装设综合保护或保护不齐全、失效的, 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 元/处;

    十六、皮带机、刮板机头、尾缺少防护栏、防护罩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 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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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皮带机、刮板机行人跨越处未装设行人过桥或损坏不能行人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 元/处;

    十八、皮带机、刮板机未按规定装设声光信号或信号不完好的, 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 元/处;5

    十九、煤仓上口未按规定装设围栏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2000 元/处;

    二十、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应垂直放置并固定牢靠,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 5m,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准靠近热源,应距明火 10m 以外;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 300~1000 元;

    二十一、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没采用分列运行方式的,罚款 5000 元;

    二十二、井下供电系统过流、漏电、接地三大保护必须齐全完好,一处不合格罚款 1000 元;

    二十三、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者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每天必须对低压漏电保护进行 1 次跳闸试验;不做试验、无试验记录罚款 1000 元;

    二十四、矿灯房灯架上的矿灯出现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一盏罚款100 元;在井下发现上述情况,视为失爆,罚款 5000 元;

    二十五、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罚款 5000 元;

    二十六、倾斜井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缺少一处罚款 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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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一通三防”安全隐患

    一、通风设施不按标准化施工且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0 元/处;

    二、调整通风系统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 元/次;

    三、不按规定进行巷道贯通作业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2000 元/ 处;

    四、井下作业地点微风、无风或风速超限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3000 元/次;

    五、串联通风未按规定编制措施并审批的,对责任单位罚款3000 元/处;

    六、停风区域、盲巷不设置栅栏、未悬挂警示标志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2000 元/处;

    七、启封密闭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未按技术措施执行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3000 元/处;

    八、采空区未按规定时间及时封闭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3000 元/处;

    九、在专用回风巷道内设置电缆、机电运输设备等,或未编制审批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巷道修护、回收等作业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0 元/次;

    十、瓦斯检查不按规定执行巡回检查制度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2000 元/次;;

    十一、瓦斯及其它有害气体长时间在临界超限状态下继续组织生产,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0 元~1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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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

    十二、未按规定配备、使用、调校通风安全仪器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0~3000 元/次;

    十三、不执行综合防尘措施,井下存在煤尘积聚飞扬的 1000~ 3000 元/次;

    十四、皮带机头无 25 米消防软管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200 元/ 处;

    十五、防灭火器材未按要求配置或灭火器失效不及时更换的, 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 元/处;

    十六、油脂不集中管理,未采取防护措施及易燃品不及时处理回收或乱扔、乱丢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0 元/次;

    十七、井下烧焊作业未按烧焊报告执行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 元/次;无报告施工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0 元/次;

    十八、不执行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及防灭火设计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0~2000 元/次;

    十九、未实现“三专两闭锁”、风机不自动切换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3000 元/项;

    二十、巷道开口不按规定设置传感器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0 元/处;

    二十一、擅自调整、甩掉、损坏监测断电装置或线路不能实现自动断电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3000 元/次;

    二十二、随意更改安全监控系统上传软件,筛选过滤监测地点及数值,导致井下监控系统内容与实际不符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 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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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三、在瓦斯抽采不达标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0 元~1 万元/次;

    二十四、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0 元~1 万元/次;

    二十五、突出矿井不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组织生产的,或超出预测预报超前距离和措施孔保护距离组织生产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0 元~1 万元/次;

    二十六、救护队紧急出警人数、出警时间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0 元/次。

    第十五条 防治水安全隐患

    一、矿井未按规定开展水害分析、编制水害分析报告,或未编制防治水计划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3000 元/次;

    二、井田内有与河流、溶洞、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或陷落柱时,未按规定进行探查或未按规定留设防水煤(岩)柱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3000 元/次;

    三、工作面水文地质探查时(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质实验),未按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执行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0 元/次;

    四、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未按规定观测“三带” 发育高度;或者,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开采时,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3000 元/次;

    五、井巷揭穿含水层、地质构造带前,未按规定编制专门探放水和注浆堵水措施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0 元/次;

    六、探水或接近积水地区掘进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积水前,未

    编制专门排放水设计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2000 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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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煤系底部有强承压含水层并有突水危险的工作面,在开采前未编制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3000 元/次;

    八、井下巷道没有按设计施工水沟,或水沟堵塞严重没有及时清理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200~500 元/处;

    九、掘进工作面没有严格执行“逢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 水措施,或探放水措施不到位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2000 元/次;十、矿井主水泵房、区段水泵房水泵、液压传感器损坏没有及

    时修理、水仓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清理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2000 元

    /次;

    十一、排水系统未按规定进行联合试运转或未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2000 元/次;

    十二、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柱的;各类防(隔)水煤柱不得随意破坏;已破坏的要采取措施,恢复其防(隔)水能力。上述之一没有执行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2000 元/次;

    十三、未按规定对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废弃的小煤窑位置、积水

    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并制定相应措施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2000 元/次;

    十四、采空区密闭墙未按规定留设泄水装置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2000 元/次;

    十五、各种防水隔离设施要有专人负责并确保完好,未按规定明确专人负责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0 元/次;

    十六、未及时填绘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0 元/次;

    十七、巷道低洼积水处无水仓、排水泵或排水管路的,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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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罚款 300 元/处;

    十八、明知采掘活动范围内存在水患威胁,未按规定制定和落实探放水措施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2000 元/次;

    十九、探放水、瓦斯治理等施钻工程弄虚作假的,对责任 单位罚款 3000 元/次;

    二十、掘进前方存在水患,没有按设计建立排水系统的,对

    责任单位罚款 1000 元/次;

    二十一、采煤工作面未按防治水水情预测建立与之配套排水系统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2000 元/次;

    二十二、未按照地测防治水相关制度开展预测预报工作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2000 元/次。

    第十六条 其他安全隐患

    一、无带班负责人盲目组织生产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0 元/ 次;

    二、采掘工作面不及时补打点柱造成空顶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 元;

    三、各类管路未按规定使用 U 型销或用铁丝代替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200 元/处;

    四、绞车钢丝绳打结、毛刺磨损超限未及时处理、更换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0 元/处;

    五、矿车运送物件捆绑不牢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0 元/次; 六、掘进巷道风机无专人管理或停风机不及时撤人的,对负责

    单位罚款 1000 元;

    七、巷道内积水长度超过 5 米,深度超过 0.2 米或出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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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显淤泥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200 元/处。

    八、其它未列的安全隐患,参照相近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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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安全“红线”与“三违”查处第十六条 安全“红线”

    一、凡触犯下列“安全红线”的责任人,给予免职或辞退,并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0 元~1 万元。

    1、因重大隐患整改不及时,被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未经有权部门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

    2、接到事故或重大险情报告,未立即响应并按程序汇报,不组织抢险救援的;

    3、瓦斯超限、防突和防冲指标超标,同意或安排组织生产的;

    4、对瓦斯、一氧化碳、防突、防冲效果检验参数弄虚作假或故意破坏通风设施、瓦斯传感器,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的;

    5、擅自开采矿界、防(隔)水保护煤柱的;

    6、明知采掘活动范围内存在含水层(积水体)、含(导)水构造,进入探水警戒线后,未按规定制定和落实探放水措施,探放水工程弄虚作假的;

    7、空顶作业、违反规定截短支护锚杆、锚索的;

    8、非安全区域内有人而启动采煤机、掘进机、耙装机、扒渣机等采掘机械作业的;

    9、采掘工作面倾角超过 25°未采取防滚矸措施的;

    10、私自藏匿、销毁火工品、将发爆器转交他人或不按规定要求处理瞎炮的;

    11、井下电气设备失爆造成事故的;

    12、电气设备甩保护或无保护运行,人为解除提升绞车安全保护及井口闭锁的;

    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炭安全生产考核规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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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爬、蹬、跳矿车或皮带的;

    14、向受训不合格人员或未参加培训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安排未经培训合格人员上岗的;

    15、用暴力手段阻挠、干扰安全员、瓦检员等安全专管人员履行职责,殴打、谩骂、打击报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三违”举报人员的;

    16、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作业的;

    17、故意破坏通风设施或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

    18、违章作业造成他人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的。第十七条 “三违”追究

    一、对一般性“三违”罚款 100 至 300 元/人·次,由责任单位落实到责任人员。

    二、对严重性“三违”罚款 300 至 1000 元/人·次,由责任单位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员。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见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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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各煤业子公司、煤矿管理人员对所属煤矿各机构和项目部负有日常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应按照本《办法》对所属煤矿各生产系统日常存在的安全隐患、安全生产管理问题及“三违”现象严格监管。集团公司定期、不定期对子公司及煤矿进行巡查、抽查,并依照本《办法》对检查出的问题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考核。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建立安全管理专用账户,子公司和集团公司日常的安全生产罚款均纳入此账户,每年底作为集团对于各子公司当年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基金。

    第二十条 由集团公司印发《罚款通知单》。受到经济处罚的单位、个人,在考核通报或《罚款通知单》下发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罚款交到所属子公司的财务部门,逾期不交者,集团公司 \h 财务部从受处罚单位的当期工程款、当月工资等收入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属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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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非伤亡事故界定标准

    一、采煤、掘进、通风非伤亡事故

    (一)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 8h 以上或采区停工 72h 以上;

    2、瓦斯或煤尘燃烧爆炸;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 50t(含 50t);

    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采区安全生产 72h 以上;

    5、采区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采区停产

    8h 以上的;

    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 10m(含 10m)以上;

    7、掘进工作面冒顶 5m(含 5m)以上;

    8、巷道冒顶 10m(含 10m)以上。

    (二)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 2h 以上,但不足 8h 或采区停工

    8h 以上,但不足 72h 的;

    2、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量超过 10t(含 10t),不足 50t;

    4、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采煤工作面停产 8h 以上或掘进工作面停产 24h 以上;

    5、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 5m(含 5m),不足 10m;

    6、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 3m(含 3m),不足 5m;

    7、巷道冒顶长度超过 5m(含 5m),不足 10m;

    (三)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事故使全矿井停工 0.5~2h 或使采区停工 2~8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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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瓦斯超限或局部瓦斯积聚;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 10t 以下;

    4、范围不大的井下火灾;

    5、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 3m(含 3m);

    6、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 3m 以下;

    7、巷道冒顶长度 5m 以下。

    二、机电(含供电)、运输非伤亡事故

    (一)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 50 万元的;

    2、机电运输事故引起的淹井、着火、瓦斯煤尘爆炸,或造成全矿井停止生产(基建矿井停止施工)8h 以上;

    3、地面辅助供电停 2 天以上的;

    4、主扇风机停止供风 10min 以上;

    (二)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 2~50 万元的;

    2、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的;

    3、全矿井停电 10min 以上;

    4、提升设备的断绳、过卷、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井(巷)跑车、开关或电缆爆炸、胶带或电气设备着火;3KV 级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等恶性事故;造成 2 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5、突出瓦斯矿井地面瓦斯泵站停止运行 20min 及以上的。

    (三)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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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 0.5~2 万元的;

    2、造成设备停运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 1h 及以上或影响产量

    200t 及以上的;

    3、造成全矿井停电的;

    4、造成突出瓦斯矿井地面瓦斯泵站无计划停止运行的;

    5、高突瓦斯矿井主扇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的;

    6、提升设备的断绳、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巷跑车、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开关、电缆爆炸或发生胶带、电气设备着火等恶性事故,造成 2 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

    7、造成特种设备被迫停运 8h 以上的。三、矿井地测防治水非伤亡事故

    (一)因地测防治水工作差错,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水害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 50 万元以上者;

    2、水害事故造成矿井生产水平或全矿井被淹;

    3、准备、回采巷道报废 100m 以上者;

    4、开拓巷道报废 50m 以上者;

    5、工程安装错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者。

    (二)因地测防治水工作差错,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采掘工作面突水被淹,一个月内不能恢复生产者;

    2、突水淹采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50 万元者;

    3、准备、回采掘进巷道报废 50~1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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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开拓巷道报废 30~50m;

    5、工程安装错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50 万元者。四、其他未列非伤亡事故,由集团公司另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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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2:“三违”行为界定标准一、严重“三违”行为

    (一)共性方面

    1、携带与工作无关的烟草、火种等易燃、易爆物品入井和井下吸烟的;

    2、无措施进入采空区、独头、盲巷或挂有危险警示牌巷道的;

    3、发现险情不及时汇报的;

    4、安全设施不齐全或存在重大隐患不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

    5、无证操作主要绞车的;

    6、调度员、值班员、跟班干部隐瞒重大安全隐患的;

    7、破坏、偷盗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及其配件的;

    8、起吊时作业人员身体探入起吊物下方、未采取防护措施、作业时受到侧向伤害威胁的;

    9、清理煤仓未制定专项措施施工、人员在溜煤眼或煤仓内作业时未按措施要求作业的;

    10、规程、措施的编制与现场严重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反规定的;

    11、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并通过考试的职工上岗作业的;

    12、现场事故隐患不处理,安全设施不齐全和不具备生产施工条件而强行组织生产施工的;

    13、酒后下井的;

    14、“三违”治理弄虚作假的直接责任人。(二)采煤专业

    1、采煤机、刮板运输机等设备检修时不停电、闭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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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采煤机或滚筒前后 5m 范围内有人开启采煤机;紧急情况下不及时停机的;

    3、工作面上、下出口断面小于原设计断面 70%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4、支护、打眼、放炮与回柱放顶平行作业距离小于规定的;

    5、使用采煤机割刚性锚杆的;

    6、溜子、皮带、回柱机、绞车等机械运输设备运行期间处理机械故障的;

    7、未经会审验收就安排初放或收作的;

    8、初放工作面特殊支护未按规定支设的;

    9、工作面过断层、老峒等地质构造带未采取特殊支护措施或不按特殊支护措施规定支设的;

    10、倾角大于 25 度且采高大于 1.6 米的炮普采工作面不使用刚性拉钩及未扶倾斜架棚的;

    11、擅自扩大或缩小工作面控顶距的;

    12、非泥岩的岩石厚度超过 0.5 米采用采煤机、掘进机直接割煤的。

    (三)掘进专业

    1、不按规程措施规定配备临时支护器具的,或不使用临时支护的;

    2、使用低于规程措施规定规格支护材料的;

    3、锚杆支护巷道连续 3 根及以上锚杆扭矩达不到规定要求或锚杆失效的;

    4、处理冒顶前未采取临时加固措施、接顶时未设专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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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顶板、人员在冒顶区域进行与支护作业无关的;

    5、维修井巷时大拉大换、不按照顺序施工的;

    6、掘进机检修时截割臂、转载桥前方或下方有人;截割臂升起后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7、处理喷浆机或压风管路堵塞未停电、停压风继续作业的;

    8、倾斜巷道施工未采取可靠的防矸石、物料滚落和防止耙装机下滑措施的;

    9、修护独头巷道不由外向里逐棚(段)进行的;有两组或以上人员同时施工的;人员进入独头修护点以里的;

    10、擅自进入已悬挂失修标志的失修巷道的;

    11、有危岩、活石未及时找掉的;

    12、管辖范围内有危棚不处理继续施工的;

    13、巷道严重失修影响通风或行人,未组织力量进行修护的;

    14、后路有危棚或危险巷道未处理继续施工的;

    15、扒装机运行时耙斗运行范围内有人停留或工作的;

    16、使用机械回料绳道内有人的;

    17、掘进机截割时截割头前方和旋转范围内有人的;

    18、从事顶板支护前未认真执行敲帮问顶及找掉工作的。(四)机电专业

    1、带电安装、搬运电气设备;用手动葫芦、绞车等硬拉带电电缆的;

    2、甩掉安全保护装置或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的;

    3、不设专人停送电、约时停送电、强行送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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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擅自调整电气设备保护整定值的;

    5、检修高压开关或变压器,断路器拉开时未拉开隔离插销、隔离刀闸;不装绝缘隔板、不闭锁的;

    6、检修高压电器设备时不按规定挂接地线的;

    7、电缆破皮露芯线或用胶布包扎、开关、电气设备、接线盒缺挡板及电缆进、出线口没有密封胶圈或使用不合格密封胶圈、隔爆外壳严重变形或出现裂纹、开焊、外壳内两个隔爆腔由于接线柱、接线套管烧毁而连通等失爆现象继续作业的;

    8、检修高压电机或高压启动装置时未三相短路接地的;

    9、井下打开电器设备前未检查瓦斯的;

    10、采掘供电未按规定分供的;

    11、人为造成电器失爆的;

    12、在井下随意打开矿灯头的;

    13、开关内打木楔或用铜、铝、铁丝勾保险的;

    15、不停机、停电检修或处理机械故障的;

    16、特种设备监测、检验不合格,强令使用的;

    17、提升机司机在提升中换人的;

    19、斜巷绞车运行期间发现仪器(仪表)异常仍强行开车的;

    20、高压电器设备不执行停送电操作顺序的;

    21、擅自起动机电设备或擅自调整电气设备保护整定值的;

    22、起吊重物时,在重物或吊臂下方站立、穿行的;重物运行前方 5 米内有人而不停止运行的;

    23、手持、移动电动工具不使用隔离变压器或与之匹配的漏电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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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煤电钻、照明信号综保现场试验不动作的。(五)运输专业

    1、胶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运行时清理滚筒等传动部位浮炭、杂物、更换或拆装托辊的;

    2、钢丝绳磨损严重或断丝超限继续使用的;

    3、电绞眼走钩时走人或走人时走钩的;

    4、绞车司机违反“六不开”规定开车的;挂勾工违反“六不挂”规定挂勾的;

    5、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一坡三挡”安全设施的,或在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时走勾的(有措施拉大件时除外);

    6、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勾头、马蹬连接的;

    7、无措施在斜巷中悬勾作业或在斜巷中摘挂勾、装卸料时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8、在斜巷中用机械牵引拿道的;

    9、斜巷电绞放飞车的;

    10、电绞司机操作期间离开操作台或司机在操作过程中换人的;

    11、提升、运输设备无信号运行的;

    12、在上滑板离道挡 5 米内用电绞向斜巷裹车或用机车向斜巷顶车的;

    13、无措施用皮带或溜子运送物料或将皮带、溜子打倒转运送物料的;

    14、皮带、溜子、电绞等设备检修时不停电闭锁的。(六)“一通三防”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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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无措施在无风、微风地点作业的;在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超限的地点作业的;

    2、损坏通防设施、私自改动风量调节,造成风流短路或风量变化、有害气体泄出的;

    3、瓦斯员空班漏检、假检的;

    4、无计划停风或随意开停局扇的;

    5、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排放瓦斯;不检查瓦斯直接开启局扇供风; 有害气体超限、缺氧不撤人的;

    6、无措施启封密闭墙的;无措施进入盲巷的;

    7、反风前不检查反风设施、未撤出与反风无关人员而进行反风、未停电开始反风的;

    8、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的;

    9、监测监控系统中一个及以上分站或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在相关区域强行生产的;

    10、高瓦斯区域煤巷掘进面使用钢丝绳牵引耙装机的;

    11、发现火情和其他重大“通防”隐患不及时汇报的;不及时组织、安排、处理、汇报重大“通防”隐患的;

    12、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煤层水分化验取样打眼除外);

    13、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未执行综合防突措施或执行不到位的;

    14、发现有突出征兆,不及时撤离强行作业的;

    15、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未提前进行瓦斯抽放强行回采的;

    16、突出危险工作面爆破撤人或警戒距离达不到规定,躲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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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间不符合规定的;

    17、“通防”要害工种人员配备不足的;

    18、救护队员无措施出动或出动人数不够的;

    19、救护队员携带的装备不齐全的;

    20、救护队员在配带呼吸器时通过口具讲话的(除正压呼吸器外)。

    (七)地测防治水专业

    1、采掘活动未按要求采取探放水措施强行施工的;

    2、发现有透水征兆不汇报、不撤人;险情未排除而强行作业的;

    3、掘进工作面长、短探钻孔技术参数不符合规定弄虚作假的;

    4、超探水允许掘进距离掘进的;

    5、掘进透窝不按规定发放通知单的。(八)火工品管理

    1、携带炸药、雷管挤乘架空人车的;

    2、爆破材料箱放在不安全地点或存放在警戒线以内的;

    3、靠近电气设备、在警戒线以内装配引药的;

    4、有害气体超限、煤尘超标仍装药、放炮的;

    5、放炮前不清点人数、强行闯入放炮警戒区的;

    6、警戒距离不够、人员未撤至规定警戒线以外放炮的;

    7、无措施放炮、装药量超过规定、连线不合格、一组装药分次起爆的;

    8、爆破工不随身携带发炮器钥匙或放炮后不立即将钥匙拔出; 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非专职放炮员放炮、联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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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放明炮、放糊炮、不使用专用发爆器放炮的;

    10、放炮后未检查残炮、瞎炮或拒爆;不按规定处理瞎炮,发现后未按规定处理的;

    11、炸药、雷管混装、私自借给他人使用、乱丢乱放;不按规定清退的;

    12、爆破器材账、卡、物不符的;

    13、处理煤仓卡堵爆破前未检查上、下部空间瓦斯;未洒水防尘;未按照放炮措施放炮;退路不畅通进行装药、放炮的;

    14、班长、安全员、放炮员未执行现场清退制度或弄虚作假的;

    15、用车辆运输爆炸材料时未设“危险”标志的;搭乘无关人员的;

    16、放炮不装水炮泥的;使用可燃性材料或块状物做炮泥的;

    17、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放炮的;

    18、打眼、装药平行作业的;装药时现场有与装药无关人员未撤离到 20 米之外的;进行放炮联线时无关人员未撤到警戒线之外的;

    19、放明炮、糊炮,停风放炮,一人连线另一人放炮、用非放炮器电源放炮的;

    21、不按规定处理瞎炮(拒爆、半爆、残爆、丢炮等)或套打残眼的;

    22、炮眼深度小于 0、6m,无专门措施放炮的;

    23、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 2 台及以上放爆器进行爆破的;

    24、剩余炸药雷管不及时交回炸药库、私藏炸药雷管和私自将炸药雷管带上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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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放炮警戒距离不够的;

    26、放炮崩倒棚、柱不处理而继续放炮的;

    27、高瓦斯、无措施反向装药放炮的;

    (九)可能引发造成人身事故或非伤亡事故的其它“三违”行为。

    二、一般性“三违”行为(一)共性方面

    1、带(跟)班干部无故晚下井、早上井的或弄虚作假的;

    2、入井不带安全帽、矿灯、自救器的;

    3、井口检身员不对出、入井人员检身;出、入井人员不接受安全检查不服从安全管理的;

    4、生产场所出现变化未及时修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

    5、不按规定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不清的;

    6、不按规定佩带仪器、仪表的;

    7、乘坐架空人车拥挤、打闹、有意左右摆动的;

    8、乘坐架空人车携带超长、超宽、超重等违禁物料的;

    9、司机不按操作规程操作、设备带病运行的;

    10、未定期检查检修仪器、仪表,导致不合格仪器、仪表被发放的;

    11、闲杂人员随意进入要害岗位场所的;

    12、采掘作业人员进入工作面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

    13、未与司机联系跨越运行中胶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不走行人过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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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无措施使用胶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的;

    15、未按规定持证进入要害场所的或允许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

    16、井下作业人员脱掉安全帽;戴已损坏或不合格安全帽的; 井下拆卸矿灯的;

    17、调度值班员不记录安全生产情况或记录错误、接到工伤事故或三级以上非伤亡事故不及时向相关领导或部门汇报的;

    18、未按规定组织职工安全活动的;

    19、起吊点不牢固、与物件连接不牢靠的;

    20、绞车运行时绳道内人员未撤离的;

    21、在变压器、电机、减速器、电器设备上等休息或烘、晾衣服的;

    22、值班干部及岗位人员脱岗的,未执行交接班制度的;

    23、上下井不排队侯猴车、侯人行车而拥挤抢上抢下的;

    24、酒后从事非要害工种工作的、班中睡觉、看报刊的;

    25、要害岗位或单固定岗位人员脱岗,班中窜岗的; (二)采煤专业

    1、采煤机启动前不巡视采煤机周围情况的;

    2、用采煤机牵拉、顶推、拖吊其它设备、物件的;

    3、采煤机运行前未检查隔离开关、离合器、牵引手把等是否灵敏、可靠、完好;未检查齿轨、行走轮、滑靴、刮板输送机销子、调高千斤顶销子的;

    4、煤机有故障而强行运行;煤机运行中底部卡矸石、物料,不处理强行牵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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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煤机运行拖拽电缆装置出槽不停机处理硬拉的;

    6、工作面过断层、老峒等地质构造带安全技术措施现场措施不落实的;

    7、工作面端面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后不及时移架或不采取其它支护措施的;

    8、煤壁伞檐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不进行处理的;在煤壁区作业不采取支护措施、在煤壁侧行走、逗留的;

    9、综采工作面上、下端头不按规定及时退锚,造成采空区悬顶超过规定的;

    10、回撤超前单体支柱时不检查顶板情况、不设专人监护的;

    11、机械回料时不使用绳头;回柱绞车超负荷运转;信号不畅通而继续使用机械回料、运料的;

    12、拆卸、安装挡煤板时不停止输送机;推移刮板运输机时将刮板运输机推成急弯或脱节的;

    13、超前支护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不整改继续组织生产的;

    14、单体液压支柱、液压支架立柱(千斤顶)超高使用或连续两根失效不处理的;

    15、用手镐、钎子或其他工具代替卸载把卸载单体支柱的;

    16、支架更换高压胶管时不先卸压后更换的;

    17、工作面上、下隅角支护滞后超过规定的;

    18、支架前梁接顶不实、不按规定使用好护帮板或煤机割煤时不及时收护帮板的;

    19、未对破碎机防护罩、锤头、闭锁等检查,不完好而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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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不按规定在断层、老峒、顶板破碎区域等地质构造带支设特殊支护或带压移架、超前移架的;

    21、不按规定顺序进行移架、推拉刮板输送机;推移区域煤壁有人而推移的;

    22、单体调架时不执行远方供液措施、调向滑轮生根不牢固或滑轮咬绳不及时处理的;

    23、支架出现歪架、爬架、超高不进行处理而继续生产的;

    24、不按规定处理放煤口堵塞大块煤矸的;

    25、作业前不检查顶板及支护状况;支架安装、拆除点顶板支护不符合规定的;

    26、不按规定要求铺网、联网的;铺网距离不够;进入煤壁区联网不停机闭锁;煤机割煤时不采取措施损坏金属网的;

    27、违反措施规定扩棚、钢丝绳未绷紧、两端不卡牢的;

    28、工作面装载机不按作业规程要求置设过桥或已设过桥不从过桥通过的;

    (三)掘进专业

    1、掘进工作面支护前危岩(煤)未进行处理的;前探梁或安全点柱等临时支护不符合要求而进入迎头作业的;

    2、锚杆距肩窝或帮锚杆距底板距离超过设计规定的;

    3、锚杆、锚索连续两排间排距超过设计规定 100mm 的;

    4、掘进工作面锚杆锚索托板不贴岩面或接顶不实的;

    5、锚杆(锚索)支护顶、帮滞后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6、锚杆支护巷道未按设计或规程措施要求支护;锚固剂、锚杆锚索的数量、质量、品种不符合作业规程措施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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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顶部锚杆没按从外到迎头顺序施工、不按要求进行锚杆拉拔力试验的;

    8、将有缺陷的锚杆、钢带用于巷道顶板主体支护的;

    9、架棚支护巷道迎头出现空帮空顶、后路有危棚不处理而继续施工、棚腿未栽在实底或软底不穿鞋的;

    10、架棚巷道不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棚腿歪斜、前倾后仰、调斜不处理的;

    11、处理高冒巷道找顶不按措施要求使用找顶工具、更换支护前不采取加固措施的;

    12、修护巷道后路不畅或积矸、积炭超过规定而继续施工的;

    13、巷道片帮未进行支护继续掘进的;

    14、处理冒顶时不设专人监护顶板或监护不到位的;

    15、掘进机停机后截割头未落地的;

    16、掘进机割煤时外喷雾不雾化或外喷雾头堵塞继续生产;

    17、装载与转载部分受阻后强行作业的;

    18、掘进机无照明作业的;

    19、喷浆材料质量不合格或不按规定配比;预先将速凝剂拌入料中的;喷浆时净化喷雾、降尘等措施不落实的;

    (四)机电专业

    1、检修时不执行验电、放电制度、停送电误操作、擅自起动机电设备、 停电检修时随意增加检修项目无安全措施的(未造成事故的);

    2、综合保护不按规定试验、操作高压电器时不带绝缘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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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佩戴绝缘用品的;

    3、检修运输设备(综采面采煤机、前后部运输机、转载机、破碎机除外)时开关不闭锁或闭锁后无人看管的;

    4、失爆设备入井;设备隔爆面、接线腔有铜丝、杂物;不执行电气设备入井许可制度的;

    5、不执行停送电制度的;

    6、开关、660V 及以上接线盒不安装接地极或安装不合格的;

    7、机械外露的转动部分不加防护罩或防护栏的;

    8、电气设备安装布置在淋水下不采取措施的;

    9、检修工具或仪器仪表不齐全、不完好;仪器仪表的电压等级与现场不相符的;

    10、系统检修时带压作业、检修泵站时不卸压的;

    11、拆卸较大的机械部件时不采取防止下落或下滑措施的;

    12、检修高压电器设备或线路时未填写工作票或操作票的;

    13、熔断器熔丝选用不符合规定的;

    14、用强行送电的方法查找故障点的;

    15、无措施在正常运行的固定设备上进行测试工作的;

    16、试验结束后没有恢复设备的原有接线、恢复送电时不按停送电制度操作的;

    17、不按规定开停车;未使用声光信号;接到紧急停车信号后,不及时采取紧急停车措施的;

    18、高压电器倒闸操作不按顺序、不执行唱票监护制和监护复审制的;

    19、检修电气设备时不挂牌或无人看管;不按接地程序操作

    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炭安全生产考核规定第

    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炭安全生产考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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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

    20、不按规定定期试验空压机安全阀使用润滑油的;

    21、烧焊时不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的;电焊把不完好,电焊机不接地的;烧焊周围有可燃物、易爆物、顶板有安全隐患的;

    22、未释放密闭容器或管道内的压力而进行烧焊的;

    23、焊接、切割密闭空心工件时不留出气孔;在潮湿地带焊接时不戴绝缘手套、绝缘靴的;

    24、电焊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安全距离不够(10m);使用的压力表、安全阀等附件不合格;氧气、乙炔管漏气的;电焊完后氧气瓶和乙炔瓶未按要求回收上井的;

    25、井下电气焊作业前没有检查瓦斯浓度进行作业;瓦检员、安检员、施工负责人不到现场烧焊的;

    26、蹬高作业时工具不用绳栓牢、下方不设专人设警戒的;

    27、操作砂轮机未戴防护眼镜、砂轮锁紧螺母没有拧紧、砂轮机缺防护罩、砂轮机上多人磨削、人员未躲开砂轮机回转方向的;

    (五)运输专业

    1、处理运行中胶带跑偏时直接用手、脚及其他身体部位接触胶带的;

    2、胶带输送机头尾无清煤器的、保护装置不齐全不完好开启胶带输送机的、不按规定进行保护试验的;

    3、没有避开皮带主、副滚筒而剁接头的;

    4、皮带跑偏用钢钎、钢管、木料等代替防跑偏装置的;

    5、运输机头、尾不按规定支设压柱、地锚、失效、储煤井未设围栏继续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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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运输机头不安设灭火器、沙箱;机头、机尾消防软管不足

    25m 的;转载点喷雾不正常使用;煤尘飞扬不喷雾的;

    7、发现大块物料、铁料不及时停车处理;没有人员监护而处理给煤机堵塞故障的;

    8、往正常运行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装卸物料大块矸石的;

    9、不发信号开启胶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的;运行中的皮带、刮板运输机无人看守或一人多岗的;

    10、刮板运输机紧链时人员未撤离至安全地点;采用点动刮板运输机手动接链环的;

    11、 绞车无信号开动、未设防护装置、钢丝绳头不按规定制作继续作业的;

    12、绞车地锚、压柱松动不及时处理而继续运行的;

    13、车辆装载物料超高、超长、超宽、超重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及现场不落实的;

    14、驾驶机动车辆过弯道、交岔巷道口、风门时不鸣笛、不减速的;

    (六)“一通三防”专业

    1、不按规定及时调整风量、测风不做记录的;

    2、通风设施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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