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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落实情况回复复函

    时间:2021-01-16 20:13:02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建议书的主要格式单位或集体向有关单位或上级机关和领导,就某项工作提出某种建议时使用的一种常用书信。我国古代有许多提建议之类的文章,如李斯先生的《谏逐客书》、贾谊先生的《论积贮疏》等等。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落实情况回复复函,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落实情况回复复函

      区人民检察院

      贵院瓯检行公【218】333433/38/41-47/51-53号检察建议书我局已收悉。首先感谢贵院对我局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对于贵院提出的检察建议,我局十分重视,已将徐伟、吴露、张金黄、张波、金丽芬、彭静、严益、兰福迪、兰福珊、邓文均、符纯宣、郭家友、杨英、胡汉、邓文香、李新松、张云华、黄金生、鲁守芹、鲁守学、孙狮、黄嘉玲等22人,通过“浙江省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市场准入系统”录入“工作警示限制投资人”,将徐伟、吴露、张金黄、张波、金丽芬、彭静、严益、兰福迪、兰福珊、邓文均、符纯宣、邓家友、杨英、胡汉、邓文香、李新松、张云华等十七人录入浙江省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示平台的“严重失信者名单”向社会公布。现将市场主体信用及严重失信者名单体系方面回复如下

      213年,瓯海区在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整顿治理的同时,把着力点放在构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制度上,率全省之先,推出《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温瓯食安委〔213〕7号),落实企业(单位)主体责任,根据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名单”,通过公开平台予以公布,对违反相关操作规定的单位予以立案处罚,并在日常监管中实施重点监督管理,切实把安全责任传导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有效遏制了各类风险隐患。并在213年1月8日,在温州日报、今日瓯海、中国瓯海政务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布了首批食品安全“黑名单”,共涉及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等领域共61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责任人。

      216年12月19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安全严重失信者名单管理办法》, 自217年2 月1 日起施行,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13年12月印发的《浙江省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浙食安办规〔213〕1号)同时废止。218年4月,按照《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18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温瓯政办明电〔218〕132号)规定,原《瓯海区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废止。

      根据《浙江省食品药品安全严重失信者名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者及有关责任人员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一律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

      1、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被吊销许可证或者被撤销产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2、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的。

      3、使用非食品原料、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生产食品的,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使用禁用或未经批准的原料、辅料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违法生产药品的。

      4、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

      5、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通过伪造相关资料、破坏现场等方式干扰食品药品监管执法的。

      6、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形包括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一次性发生急性中毒确诊病例1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人以上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Ⅲ级、Ⅳ级药品安全事故。

      根据上述规定,217年1月份始,我局已经陆续在浙江省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示平台发布6批“严重失信者名单”。

      由于食药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滞后,目前全省乃至全国没有一个统一的对食品安全犯罪人员从业禁入的系统。为了落实好检察建议书,我局召集相关科室进行商议,最后决定暂时将食品安全犯罪人员从业禁入名单录入原省工商局开发的“浙江省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市场准入系统”的“工作警示限制投资人”模块,使得被录入人员,今后在我省作为投资主体从事食品行业在办理营业执照时,该系统会自动警示。

      “严重失信者名单”管理工作是信用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是有效推进食品药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督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法律义务的重要手段。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检察建议书的要求,认真加以整改,不断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努力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和社会环境,高度重视“严重失信者名单”管理工作 ,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以及谁认定、谁发布、谁撤销的管理原则,把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的生产经营使用者及有关责任人员纳入当地社会信用奖惩系统,落实惩戒措施。除依法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外,对被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的生产经营使用者和有关责任人员要实施严格监管。

      其次也要求司法机关,及时将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员的相关信息及时抄告给我局,以便共同做好“严重失信者名单”管理工作。

      在此,感谢贵院在建议书中提出的良好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在现有相关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完善;并在检查机关的监督、指导下通过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大力度,努力杜绝上述行为的发生。

      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落实情况回复复函

      **县人民检察院

      贵院于213年5月3日下发的(郁)检建213第1号检察建议书已收悉。接到该建议书后,我镇领导高度重视,随即召开镇领导班子和国土所、村建所工作人员进行了专题研究,会上我镇政府勇于正视问题,查找漏洞,逐条剖析,及时制定了整改方案,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对征地工作过程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现将落实情况,函复如下

      一、强化信息渠道,增强征地工作的前瞻性。

      针对我镇在征地工作过程中,信息不灵,末能及时获取与本地相关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选址等信息,不能合理预见一些可能出现的情况,给征地工作带来极大阻难。根据贵院的建议,我镇将进行举一反三。一是切实加强与上级沟通力度。征地部门主动与上级部门沟通,及时了解发生在镇内征地动向,掌据第一手材料,第一手信息。二是加强征地工作干部的培训,通过培训,使工作人员具有熟悉农村工作能力、一定政理论水平能力和一定的涉外活动能力,做到信息灵敏、思路瀞晰。三是在征地工作中途不要换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防止节外生枝。信息渠道早掌握,增强工作的前瞻性。

      二、积极摸底调查,把握征地工作主动权。

      针对个别群众为骗取高额征地补偿款,在征地范围内进行违规抢种行为。我镇经过认真反思,认为贵院的建议非常切合实情。项目建设范围确定后,必须坚决依法遏止抢栽抢种行为的蔓延,才能确保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和社会和谐发展,要第一时间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开展取证,并及时通知广大群众。一是征地部门在发布征地拆迁公告的同时采取摄像等方式对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土地及附着物现状进行证据保存。二是构建制止“抢种”行为快速反应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查处、早制止。

      在村委明确1-2名制止“抢种”工作信息员,及时发现并上报“抢种”行为苗头。三是司法地、国土等部门加强法律宣传和思想教育,对发现抢种行为的通过警示教育、以案说法等有效形式使抢种群众 明白什么是犯罪,一旦犯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早部署,早摸底,把主动权。

      现复函贵单位,请接收研究。

      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落实情况回复复函

      县人民检察院

      贵院长检行公[219检察建议书我局已收悉。感谢贵院对我局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对于贵院提出的检察建议,我局高度重视,召开专门会议认真研究措施、积极整改落实。现将相关工作情况回复如下

      一、组织开展打击电鱼活动专项执法行动

      针对检察建议,专门研究制定“打击电鱼活动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征求县检察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与县公安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打击电鱼活动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长农发[219]28号)文件,明确了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实施步骤、工作要求,打击违法制造电鱼相关器具行为、规范捕捞器具销售行为、严厉查处电鱼违法活动,着力构建长效工作机制、加强执法宣传引导。并推动县政府召开打击非法电力捕鱼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推进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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