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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在全县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视频会议上的讲话&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时间:2021-02-01 13:06:50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2021年在全县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视频会议上的讲话&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此召开全县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视频会议,主要目的是贯彻落实市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专题会议精神,安排部署我县2021年特别是春节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和文明祭祀工作,为圆满完成全年空气质量目标任务奠定良好基础。刚才,XX同志通报了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安排部署了全县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树林同志宣读了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住建局、XX镇都进行了很好的发言,我都同意,关键还要靠大家认真落实。下面,我再讲三点意见。

    一、站位再提高,充分认识做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做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是人民群众的迫切期盼。环境就是民生,蓝天就是幸福。去年通过全县上下的共同努力,除夕到大年初一我县环境综合指数同比改善XX%,PM10、PM2.5、SO2、NO2、CO平均浓度同比分别下降XX%、XX%、XX%、XX%和XX%,空气质量大幅改善,同时有效减少了噪声污染,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得到了广大群众一致好评,据社情民意XX专线调查,在受访的XX人中XX%的人支持烟 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并且,自启动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后,我们在工作过程中几乎没有遇到因为不让“放炮”而发生信访或舆情,这就说明,广大市民从心理上支持禁燃禁放烟花爆竹,也期盼县委、政府能管控好这一城市“公害”。

    (二)做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是污染防治的刚性要求。第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环境质量底线方面,将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底线,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改善,对生态破坏严重、环境质量恶化的区域必须严肃问责”。2019年初受不利气象条件和春节燃放烟花爆竹等因素影响,1-7月咱们XX市空气质量恶化幅度在全国337个城市中处于前XX位,先后被省政府约谈、生态环境部预警提醒、中央环保督察组大气专项督察,差一步就面临被问责的风险。第二,燃放烟花爆竹对空气质量有着致命的影响,我们陕南地区植被覆盖率高,工业企业少,空气质量变差的诱因并不复杂,可以说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秸秆等就是最为关键的几个因素,同等天气条件下,只要做好了春节前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基本就可以确保春季空气质量稳定向好。第三,2020年春节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加之受新冠疫情影响,PM2.5、PM10两项主要指标处在了历史较低水平,但今年刚刚过去的12天时间里,我们已经出现2天污染天气,如果今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落实不到位,势必导致PM2.5、PM10等指标同比出现严重反弹,则直接影响今年全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效,也直接影响市对县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

    (三)做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是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XX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XX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违法生产、经营、燃放烟花爆竹都有相关规定,这些法律法规既要求我们必须严格执行,也为我们依法禁燃禁放提供了强力保障。同时,去年通过大家共同努力,我们禁住了烟花爆竹燃放,老百姓“一片叫好”,如果今年此项工作没有做好,势必会在群众心中留下我们县委、政府行政管理“时热时冷”的印象,也会直接反映了我们有关部门的管理能力不足。

    二、措施再强化,确保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取得新的实效 去年我县调整划定了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并依法予以公告,绝大部分群众都给了理解支持,并做到了自觉遵守,但仍有极少数人群,缺乏法律意识、环保意识和安全意识,挑战法律底线,这就需要我们持续用力、久久为功。

    一要抓源头,加快烟花爆竹销售清理取缔。县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要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烟花爆竹销售网点排查整治,坚决取缔无证经营户,确保禁放区内销售烟花爆竹及其制品行为“清零”,同时还要对收缴的烟花爆竹妥善处置,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要加强烟花爆竹制造、存储场地、销售渠道、经营网点日常检查,对发现的违法销售行为,必须严肃查处到位。各镇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配合做好禁放区域烟花爆竹销售清理取缔,春节前后要不间断开展巡查,盯死看牢路边临时摊点、个体商户出现夹带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同时也要劝导商家和群众禁止销售、使用电子炮,因为电子炮在燃放中不仅会产生噪声污染,带来安全隐患,也容易给其他群众带来误导,引发“破窗效应”。

    二要抓执法,严查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县公安局要提前谋划、认真部署,紧盯腊月二十三小年、除夕和正月初一、商业门店开业、正月十五、十六等重点时段,高密度、高频次开展巡查执法。尤其是除夕到正月初一这48小时,根据经验,是集中燃放烟花爆竹的主要时段,要排好班次,切实做到全时段全勤务,并对广场、公园、小区、城乡结合部等重要区域开展驻点值守巡查,对发现燃放烟花爆竹的,要第一时间出警执法,第一时间处罚到位,第一时间公开曝光到位,形成震慑,管住“第一挂炮”。同时,公安局会同民政局要对县上的两个殡仪馆进行约束,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三要抓整治,做好文明祭祀工作。焚烧冥币不仅污染环境,也容易引起火灾和伤人事故,存在安全隐患。民政局、林业局和创建办等单位及各镇要大力开展文明祭祀宣传教育,推广绿色祭祀方式方法,推动群众改变祭祀习惯。县住建局(创建办)要将禁烧冥币纳入县城沿街商户门前“四包”管理内容,督促沿街单位、门店电子屏滚动播放城区禁烧冥币宣传标语,营造禁烧冥币的浓厚氛围;
    要加强对占用城区公共道路、公共场所焚烧冥币的巡查和管控,积极协调社区(村组)力量,动员开展群防群治,全面管控中心城区焚烧冥币行为;
    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占道焚烧冥币行为,并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从严从快依法处理。

    四要抓宣传,继续营造良好氛围。宣传到位,事半功倍。调查发现,部分群众对辖区内的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还不知晓,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应负的法律责任还不清楚,部分群众还存在侥幸心理。宣传部门要会同行业部门加大对燃放烟花爆竹危险危害、法律责任和典型案例等的宣传力度,营造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群防群治的浓厚氛围。各镇也要通过微博微信、发放传单等方式,大力宣传禁放限放工作要求,要将禁放通告发放、张贴至禁放区域内每个社区、村组,并安排居委会、村组干部进行宣讲。各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要一竿子插到底,组织本系统干部职工做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特别是公安局要落实好派出所民警包片宣传工作;
    教体科技局要在学生放假前组织学校深入开展以禁放为主题的“小手拉大手”活动,引导学生监督家长摒弃陋习,积极劝阻亲朋好友不买炮、不“放炮”。

    三、责任再夯实,坚决打赢打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攻坚战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新时代追赶超越的关键之年,打好今年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攻坚战至关重要。

    (一)落实网格管理。为确保形成合力,打赢这场攻坚战,各单位务必要把网格区内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抓在手上、扛在肩上。腊月初开始,各网格区责任单位要配合社区开展入户宣传,逐户签订承诺书,腊月二十四开始安排人员上街针对销售、购买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导,除夕、初一和元宵节等重点时段,单位分管领导要亲自带队开展巡查,发现非法运输、存储、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及时报告执法机关,做到迅速反应、快速出击。

    (二)严格督查执法。县治霾办要组织精兵强将开展督查巡查,日常巡查组要以城区为重点,做到全天候在岗巡查,发现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要及时交办。刚才对全县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禁售工作督导检查进行了安排,即日起各督导检查组组长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到“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一查安排部署是否全面,二查各镇、社区、村组、小区宣传是否落实,三查现场值守人员是否在岗,四查对日常巡查组交办的问题是否及时处置到位。各执法部门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开展执法工作,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要提前上手,加大对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的打击力度,从源头上遏制烟花爆竹流入我县禁燃区。要盯紧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不间断进行督查巡查,发现非法燃放等行为或接到相关报告后,第一时间依法从严从快处理,并适时进行曝光,形成震慑效应。

    (三)强化考核问责。考核问责是目前为止倒逼责任落实的最有效的方法,我们不愿问责,但有时候不得不问责。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要将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对各镇、各相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严格考核。对巡查发现部门、镇村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或工作不力、敷衍了事、简单应付的,按程序向纪委监委移交问题线索,严肃追责。

    总之,生态环保工作既是底线红线工作,也是民心民生工程,特别是临近春节,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就是当前生态环保工作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让我们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以更高站位、更强决心、更大力度,坚决打赢这场硬仗,确保全县人民能过一个环保、祥和、吉庆的新春佳节。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安全 第三章 经营安全 第四章 运输安全 第五章 燃放安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 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 生产安全   第八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第十一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章 经营安全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十七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第二十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第四章 运输安全  第二十二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第二十四条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第二十五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二十七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五章 燃放安全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三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二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 ***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三十五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一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式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焰火燃放许可证》,由***公安部门规定式样。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县市监局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整治 12月17日,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深入辖区内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及零售网点开展安全大排查,重点检查证照是否齐全,是否有办理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是否配备齐全,是否超量储存烟花爆竹产品和如实登记烟花爆竹产品销售、购买流向等情况,旨在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规范全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秩序,有效预防和遏制烟花爆竹事故、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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