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卫生健康局“三重一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
时间:2021-10-22 11:18:58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人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规范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防止决策失误,更好推动XX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结合卫生健康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下面是勤学考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1卫生健康局“三重一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欢迎订阅。
一、主要范围
(一)重大事项决策
1、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工作部署、重要改革方案、重要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
2、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部署和安排等;
3、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安全生产、社会稳定、决定表彰奖惩等;
4、人、财、物管理上的重要问题;
5、向上级申报的各类项目;
6、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7、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方案;
8、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重要信访件的处理和党代会、人大、政协提案(议案)的回复办理;
9、对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0、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卫健局党组所属各基层党支部书记人选的考核、调整、任免;
2、局机关中层干部、各医疗卫生单位干部的任免和调整;
3、关键岗位、重要岗位上的人事调整;
4、后备干部人选推荐和局管后备干部人选审定;
5、对干部职工的奖励和对违反党纪政纪干部职工的处理;
6、卫生健康局职工跨区域、跨乡镇交流与调动;
7、其他干部人事管理的重要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每年卫健系统的民生工程、重点项目、20万元以上的投资及建设工程项目的确定;
2、投资较大的卫生设备设施、仪器等购置、修缮、更换和报废等;
3、卫健系统重要业务活动;
4、其他重大项目。
(四)大额资金使用
1、单位财政预、决算建议方案;
2、财政拨入的专项资金、专项经费等;
3、单位大额举债、集资、援助、捐赠事项;
4、国有资产处置、出租、出借;
5、5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
6、1万元以上的非经常性支出;
7、其他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二、基本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由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议等形式集体讨论决定,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一)会前充分酝酿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多方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或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有关部门的,应事先与有关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3、按照程序提议。提请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由局主要负责人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相关准备。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要在会前告知班子成员,便于掌握情况,充分研究思考。
(二)会中集体决策
1、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党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2、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事项充分发表意见,因故未到会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局主要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再发表意见。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讨论。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一般应采取“票决”方式。对“三重一大”事项,要以班子成员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定。
4、形成会议记录。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记录在案。《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名称、时间、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记录人员,每项议题具体讨论事项、与会人员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责任人。班子成员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通知相关执行科室和人员。同时,切实做好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的归档工作,以便于档案综合利用和相关决策过程的印证。
(三)会后规范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经班子会议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4、加强落实反馈。班子成员对组织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施行情况定期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对未按期完成的事项要说明原因。
三、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局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局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二)局办公室对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督查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局班子会议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事项外,应按照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三)对未经局班子会议集体决策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人员应及时向局班子或市纪委监委、组织等部门报告。
(四)“三重一大”事项的制度接受上级组织和党内外的监督,要把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四、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局班子集体决定的;
2、未经局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局班子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对局班子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6、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损失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当事人的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