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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类论文范文】 金融类学生如何写论文

    时间:2019-03-03 12:11:27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金融体系作为一国国民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然会呈现出明显的区域性。在金融发展过程中,金融资源及由其驱动的各要素向经济中心城市聚集,促其功能升级发展成为区域金融中心。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金融类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金融类论文范文篇1

      浅析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特征及经济功能

      中国银监会于2006年12月出台相关政策,大幅调整放宽了农村地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门槛,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境内外金融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在农村地区投资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期望通过大力发展扎根农村、服务于“三农”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现农村资金的部分回流,充分利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管理层次少、经营方式活的特点积极“支农”、“支小”和”支微”;同时,改善农村金融市场的现行竞争状况,提高经济和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特点

      1.服务于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村镇银行定位于经中国银监会有关机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定位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农村地区的乡(镇)、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出资参股组成的股份合作组织,同时受到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社会支持,主要面向会员提供储蓄、贷款和结算业务。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不能用于“农业、农村”当地以外的地区,仅限于县级行政或乡(镇)和社区一级的目标管理,不允许交叉业务,村镇银行不能授予异地贷款。

      2.注册资本金较低

      其他金融机构的设立相比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的资本金要求及门滥要求,要低得多。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即可。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更低,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即可。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注册资本要求最低:在乡(镇)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

      3.股东持股比例较集中,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

      村镇银行都是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构成的,其最大股东(有时是唯一股东)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最大股东持股比例一般都在20%以上,而单一自然人股东及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法人实体和非金融机构和企业持有股份通常都较少,分别不超过10%。

      4.治理机构设置简便灵活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治理机构设置简便灵活,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实用性。根据银监会的相关规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不同形式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必局限于“三会”的式,主要着眼于系统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优越性及生命力

      1.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提供了灵活多样的符合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使农村地区的金融产品供给呈现多样化趋势,农民的信贷需求得到更大程度满足。当前伴随着农村城镇化进程和经济发展,农村金融需求呈现多层次、多元化的特点,既有传统的农户小额需求,也有乡镇中小企业融资需求,还包括大型龙头企业的融资需求,原有金融体系很难兼顾到各个方面。新型金融机构以其贴近农村、服务农村、适应农村的特点有效弥补了原有金融机构的不足,一些内生于农村的新型金融机构如资金互助社、小额信贷公司等因地制宜,提供灵活多样的符合农民需求的产品。

      2.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市场交易成本有所降低。农户和中小企业的信贷需求通常具有紧迫性和临时性特点,传统金融机构由于总分支机构的管理模式使交易手续和流程相当繁琐,贷款审批时间较长,变相提高了交易成本,迫使农民往往选择民间金融作为替代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主要特点在于其组织结构单一,机制灵活,决策迅速,贷款的审批发放相对其他金融机构更有效率。

      3.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利率定价机制十分灵活。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放宽了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限制,政策上赋予这些机构以更大的定价权,很多调’查也显示新型机构在利率上要更为灵活,符合市场的需求。

      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主要经济功能

      1.降低农村金融交易成本,有效满足农村金融需求

      农村金融交易成本大致包拜四类:因农村基础设施或地理位置等引起的交易成本(简称签约成本)、为减少信息不对称引释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而形成的交易成本(信息成本)、金融机构内部的管理成本及产权形式相关的代理成本。我国农村自然交通条件落后,加之农村金融交易关系逐渐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过渡,信息成本不断上升,促使农村金融交易成本攀升。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通过征信系统等专业手段,为农村经济主体提供准确充分的经济信息,使各经营主体能够自主科学决策,对市场价格信号做出合理反映,保证经济主体的生产符合社会的需要。

      2.优化农村市场的资源配置

      即通过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的金融业务开展,优化农村资源的配置结构并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从而促进农村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带来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产业结构的优化。这与目前我国农村经济改革发展的目标相一致。

      3.为农村贸易发展提供有效的结算方式和支付手段

      任何商品或劳务交易的实现,都必须通过一定的媒介或支付手段来完成,而且支付方式越有效,所耗费的成本就越低。在农村地区,由于金融机构少,快捷有效的支付方式普遍缺乏,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和贸易的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

      四、结语

      综上,可以看出要真正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服务效率低下等问题,实现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的目标,今后一段时间应主要发展能够扎根农村服务农村的中小金融机构。特别地,包括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在内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将会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发挥金融支农主力军的作用。

      金融类论文范文篇2

      谈我国金融租赁法律法规的思考与评述

      金融租赁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1]。 在20世纪中期,美国出现了金融租赁行业,我国则是从1981年起步,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形成如今的规模。随着金融租赁行业的发展,其存在的问题逐渐暴露,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1 我国金融租赁法律法规的现状分析

      1.1 立法方面――法律不健全,缺乏针对性

      自1981年以来,我国针对融资租赁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但是迄今为止仍未出台一份专门地针对融资租赁的法律文件。1982年,我国颁布了第一个融资租赁相关法规《海关总署关税处关于租赁进口设备申请免税问题的复函》,此后,相继出台和修正了将近400个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虽然法律文件众多,但是非常的零散,未形成完整的体系。而目前,针对我国融资租赁业一些纠纷,仅在合同法进行了部分规定。

      1.2 监管方面――司法混乱,缺乏统一监管

      金融租赁属于租赁行业,同时又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监管方面就面临多方监管混乱的问题。此外,涉及金融租赁业的法律法规众多,而且分属不同的部门。例如,人大根据《合同法》对金融租赁予以监管,财政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进行审查,而银监会则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进行监督。这明显说明我国对金融租赁业的监管混乱,没有专门的法规,众多监管机构难以统一。

      1.3 政策方面――税收优惠制度不健全

      (1)投资抵税制度不健全。我国目前公布的有关投资抵免的暂行办法和规定都没有明确指出给予的优惠是否适合于金融租赁业,以及这些政策是如何在金融租赁业中实施的。例如,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虽然规定了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指定的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可按照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但又注明了通过金融租赁方式获得的该项专用设备不可享受此优惠。这就使得金融租赁机构有更高的成本,面临更激烈的竞争。

      (2)加速折旧制度不完善。在折旧制度方面,美国《税法》规定的折旧机制比法定折旧年限短短10%-25%,而且美国的会计准则允许租赁公司的计提折旧在直线折旧法、双倍余额折旧法等加速折旧方法中自由选择,且呆帐准备金比例自定,租赁机构具有极大地自主权。较平均折旧而言,加速折旧前期税基小,成本低,能够很好地拉动金融租赁的发展。虽然我国的金融租赁行业也实行了加速折旧制度,但是,租赁公司在进行加速折旧时,须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审批,公司的自主权受到很大限制。

      2 对我国金融租赁法律法规的思考

      通过对目前我国金融租赁行业法律法规现状的总结,得出我国金融租赁行业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缺陷。对此,我针对金融租赁业的法律法规建设进行思考,并提出一些个人看法。对于租赁行业而言,其发展需要法律、会计准则、监管和税收这四大支柱的支持,而金融租赁作为租赁行业的一种,自然也不例外。

      首先,从立法方面来说,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否,在于存在纠纷时能否有效地解决,使纠纷有法可依。但是,法律的建设是一个过程,是随着融资租赁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的,不可能先于经济的发展而存在,法律只有在发展中针对不断产生的纠纷进行完善。立法是为了让融资租赁当事人在面对类似的纠纷时,能够有法可循。随着信用经济的发展,融资租赁成为一种很好的融资渠道,企业之间的这种合作方式增加,然而,融资租赁租赁期限长、成本高的特点,租赁过程中的纠纷也会增多。所以有一套统一的、专门针对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法律法规是必不可少的。

      其次,从监管方面来说,租赁行业少不了监管。监管过松,不起作用,监管过严限制行业发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2000年6月30日,正式颁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范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的管理。此外,就目前我国金融租赁业多方监管的现象,有其利处也有其弊端。一方面,多方监管可以增强企业的效率,减少违约行为的发生,然而,这要以有序的监管为前提。如果,对于一起纠纷根据不同的法律由多方监管,则容易造成混乱,反而不利于监管的进行。因此,对于我国的金融租赁行业来说,应建立统一的监管体系,多方合作进行监督管理。

      最后,在政府制度法规方面,税收对于金融租赁行业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在国外,现代租赁行业发展初期,国家都曾经给予一定的税收政策扶植。例如,日本就规定对于IT行业注册资本在3亿日元以上的承租人,可以少交租赁总费用6% 的所得税。而我国对金融租赁行业税收优惠严格受限,而且租赁公司需纳税项目众多,严重影响金融租赁业的发展。此外,在折旧制度方面,我国应借鉴美日等国家的加速折旧制度,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折旧方式,放宽折旧方法和加速折旧的条件的限制,从而促进我国金融租赁业的迅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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